《刑法典》里缺失的那一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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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裸体”深度伪造、一宗出人意料的无罪裁定,以及加拿大刚刚修订的法律

作者:李广田律师  ·  大律师及事务律师,李广田律师事务所

设想一下高中毕业前那个夏天的一个后院。一名年轻女子——法院只以她姓名的首字母称呼她,因为一项禁止公开其身份的报道禁令(publication ban)保护着她——和三个朋友站在一起拍了张照片。每个人都衣着整齐。那只是一个平常夜晚里的一张平常照片。

多年以后,她才得知:一位昔日同学把那张照片从社交媒体上保存下来,输入一款人工智能(AI)软件,生成了一张她的裸体影像,随后将其散布出去。他对另外几名年轻女子也做了同样的事。而当此案于2026年进入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的法庭时,法官——尽管已在一份双方同意的事实陈述(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中听到他承认了自己所做的一切——仍然不得不在“散布亲密影像”这项控罪上判他无罪。

这并非因为对事实有任何怀疑,而是因为国会(Parliament)在2014年写下的那些文字,没能完全触及2024年的技术所造就的现实。这道缝隙,就是整个故事的核心——而从本月起,它正在被填上。

几乎每个人都会有的想当然

随便在街上问一个人:如果有陌生人伪造一张你的裸照,再传到网上,这难道不是犯罪吗?那是你的脸。那令人羞辱。那显然是错的。法律当然管得着吧。

大多数人都会以为,“未经同意散布亲密影像”这项罪名——即《刑法典》(Criminal Code)第162.1条,于2014年在 Rehtaeh Parsons 与 Amanda Todd 两宗悲剧之后加入——理所当然就适用。直到不久之前,人们都很容易这样想。而这正是陷阱所在。刑法并不依据义愤运作,它依据的是国会所选定的精确文字。当伤害显而易见时,我们便期待法条能够触及它。可有时候,它触及不到。

《刑法典》当时究竟是怎么写的

直到今年夏天,第162.1条对“亲密影像”(intimate image)的定义,都是“对某人的视觉记录”(visual recording of a person)——即该人实际处于裸体、实际暴露私密部位、或实际从事性行为,且当时的情形带有合理的隐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其中那个不动声色却又起决定性作用的词,是“记录”(recording)。

而一张深度伪造(deepfake)的裸体影像,并不是对任何人身体的记录。脸是真的,身体却是凭空生成的。被描绘的人从未在任何镜头前宽衣解带。于是,这张合成影像——无论多么逼真、多么令人难堪——都落在了定义之外。这并不是辩护律师凭空设计出来的巧妙漏洞,而是法院在做它本该做的事:拒绝把一项刑事罪名的含义硬撑到其文字之外,并把“是否扩大法律”这件事,留给国会去决定。

案件:他承认了一切,却仍在关键控罪上脱身

R v MSK, 2026 NSPC 12 一案,把这个问题摆到了明面上。根据双方同意的事实,被告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间,从社交媒体上取得几名同学衣着整齐的普通照片,用 AI 软件把她们“变”成裸体,再将成品散布出去——其中有些甚至被发回给当事人本人。受害人共有五名。被告对“刑事骚扰”(criminal harassment)以及“发送淫秽材料”(sending obscene material)两项控罪认罪。唯一尚待裁断的问题非常狭窄:这些 AI 影像,是否符合“亲密影像”的法律定义?

第一个转折在这里。法官承认,被告的所作所为,是对受害人隐私、性尊严与自主(sexual integrity)的严重侵犯。然而,她仍在这项控罪上判其无罪。法院表示,若要定罪,就等于把一项全新的技术硬塞进一部为别的目的而制定的法律——那将是文字所承载不了的拼凑之物。把这项罪名扩大到涵盖 AI 生成的身体,是国会的职责,而非法官席的职责。

第二个转折:他并没有就此全身而退。其余控罪,他都被定了罪。无罪裁定只触及其中一项。但其象征意义却极为巨大——因为它等于公开宣告:受害人最先会去抓住的那件工具,恰恰套不住如今扩散得最快的那种伤害。

卑诗读者应当知道的一个转折

而这一点,是全国大多数报道都忽略了的:在卑诗省,受害人本就已经有一条民事途径可走——甚至在渥太华出手之前就已存在。

卑诗省的《亲密影像保护法》(Intimate Images Protection Act)自2024年1月起生效,明确涵盖伪造、篡改以及 AI 生成的影像——深度伪造也包括在内。该法的覆盖面很宽:相关影像甚至不一定要露出你的脸,也不一定要能被他人辨认出就是你。你可以在线向民事裁决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 CRT)提出申请,要求把影像下架、从搜索结果中除名(de-index),并索取损害赔偿。自2026年3月18日起,CRT 的赔偿上限已升至 75,000 加元(在省级法院 Provincial Court 最高可索 35,000 加元,在卑诗省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则无上限)。一项可信的散布威胁即已足够;你无需等到影像已经传播开来。而在这一切背后,还有一项免费的省级支援服务。

当新斯科舍省的刑事法庭够不着这种行为时,卑诗省的民事审裁处却早已够得着——而且今天依然够得着。

渥太华这次改了什么 —— 又没有改什么

联邦层面的修补,是 C-16 号法案,即《保护受害者法》(Protecting Victims Act)。该法案于2025年12月提出,并在2026年5月经委员会修订,使其不仅涵盖“完全裸体”,也涵盖“近乎裸体”(nearly nude)的影像,并直接点名 AI 软件;它已于2026年6月18日获得王室御准(Royal Assent)。其大部分条文——包括关于亲密影像的修订——将于2026年7月18日,即御准后第30天起生效。

修订后的定义如今所触及的,是一种“视觉呈现”(visual representation)——以任何电子或机械方式制作,包括借助人工智能软件——只要它描绘的是一个可被辨认的人,且足以令人误以为是对该人的真实记录。该法同时把散布行为的最高刑罚由五年提高至十年;更重要的是,它把“威胁散布亲密影像”也定为犯罪——哪怕影像最终从未被实际散布。

这里有两点须老实说明。其一,新法针对的是“散布”与“威胁”;就其现有条文而言,它本身并不把单纯“制作”一张成年人的深度伪造影像入罪——对于未成年人,情况则不同,我会在下文说明。来自新斯科舍省那宗案件的那位年轻女子,正公开呼吁把“制作”也纳入规管;而司法部官员表示,他们仍在权衡此举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张力。其二,新的措辞是否触及一张纯粹合成的影像——即一个从无到有凭空生成、而非由真实照片篡改而来的肖像——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真问题,最终须由法院来回答。

如果这事落到你头上,该怎么办

如果你在卑诗省成为被针对的对象,你有两条途径——而且二者并非只能择一。

  1. 民事途径——现在就可走。 依据《亲密影像保护法》向民事裁决审裁处(CRT)提出申请。它可以下令下架、除名并判予赔偿,且明确涵盖深度伪造;你不需要律师即可启动,也不需要影像已经流传——一项可信的威胁即已足够。可从 takebackyourimages.gov.bc.ca 着手。
  2. 刑事途径。 向警方报案。一旦 C-16 号法案生效,散布 AI 亲密影像、以及威胁散布此类影像,都构成犯罪。还要留意一点,它远早于 C-16 就已存在:若被描绘者未满18岁,《刑法典》中关于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即 s. 163.1)的条文,本就适用于伪造与篡改的影像。那条途径,从来不曾掉进“深度伪造”的缝隙里。

无论你选择哪条途径,都请保存证据——尽管那是你最不愿再看一眼的东西:截图、网址、日期、用户名。检查并收紧各平台的隐私设置,尤其是与照片、头像以及影像被用于 AI 训练相关的选项。而如果你为人父母,请进行那场令人不自在的谈话:一个制作或转发同学深度伪造裸照的青少年,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是真实存在的——若对象是未成年人,还可能触犯儿童色情方面的法律。

最后的话

对于那位以一张后院照片开启了这个故事的年轻女子而言,法律来得太迟了。但它的到来,并不是因为她所受的伤害终于被当回事——那伤害从来都是严重的。它的到来,是因为像她这样的案件,让那道缝隙再也无法被忽视。

如果你正面对这一切——无论是作为被针对的人,还是作为忧心的家长——你都不必等到刑事程序缓慢推进之后才采取行动。在卑诗省,民事方面的工具今天就已就位。本所可以协助你走通审裁处的途径、将它与刑事报案相互配合,并在整个过程中保护你的隐私;若需要刑事辩护,我们会为你指引合适的律师。你并非无能为力,你也并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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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建立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相关法律正在快速变化。C-16 号法案,即《保护受害者法》(Protecting Victims Act),已于2026年6月18日获得王室御准。其大部分条文,包括亲密影像相关修订,将于2026年7月18日生效,也就是御准后第30天。部分措施,例如胁迫性控制(coercive control)及《强制报告法》(Mandatory Reporting Act)相关条文,将分阶段较晚生效。在依据相关条文采取行动前,请先核对现行《刑法典》合并文本。R v MSK, 2026 NSPC 12 是新斯科舍省省级法院(Provincial Court)的判决,可能受到上诉影响。该案解释的是联邦《刑法典》,在卑诗省具有说服力,但不具约束力。成文法条文、赔偿上限及审裁处程序都可能变动。采取行动前,请核实最新法律状态,并就你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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