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平分”并非“足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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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 property fight

《家庭法》s. 95 项下家庭财产的不均等分配

卑诗省法律推定家庭财产按 50/50 均分。法院唯有在均等分配会构成显著不公平”(significantly unfair) 时,才会偏离这条基准线。本文梳理法院实际采用的分析步骤、所考量的因素,以及如何提出——或抗辩——重新分配 (reapportionment) 的申索。

作者:李广田律师 (George Lee, Barrister & Solicitor)

2026年6月1日

一段长期关系结束后,一位当事人坐在我对面。数字都摆在桌上,电子表格显示 50/50,但她仍然觉得自己吃了亏——孩子是她带大的,为配合丈夫的工作她两度举家搬迁,而她协助累积起来的价值,最终大多落在丈夫那一边。她的问题,几乎每位分居的当事人迟早都会问:我能分到一半以上吗?

在卑诗省《家庭法》(Family Law Act, SBC 2011, c. 25,下称“FLA”) 之下,答案几乎总是取决于一个用语。s. 95 容许法院不均等地分配家庭财产或债务,但前提是均等分配会构成“显著不公平”(significantly unfair)。这个用语——而非你的委屈感,也不是谁出力更多——才是关键所在。本文将解释它的含义,以及分析是如何进行的。

常见的误解

大多数人以为,只要均等分配显得失衡——或者自己明显投入了更多金钱、更多年月、更多心力——法院就会替他们“找平”。这种直觉可以理解,但通常是错的。

起点是刚性的。s. 81 推定每位配偶对所有家庭财产享有未分割的一半权益,并对家庭债务承担同等责任,而不论谁赚得更多或贡献了什么。s. 95 是狭窄的例外——而非对整段关系作一次笼统的公平审查。把“显著不公平”当作“普通不公平”再加重语气来理解,正是这类申索失败的最常见原因。

为何门槛被刻意设得很高

高门槛正是现代制度的用意所在。在旧的《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 之下,只要均等分配“不公平”(unfair),法院便可重新分配财产。2013 年 FLA 取代旧制度时,立法机关改动了一个词——把“不公平”改成“显著不公平”(significantly unfair)——目的正是约束司法裁量、令结果更可预测,从而让更多家庭无需经过审判即可达成和解。

法院已为这个用语赋予了实质内容。在 Remmem v. Remmem, 2014 BCSC 1552 一案中,Butler 法官认为“显著”(significant) 意指有分量、有意义或具说服力的,并指出除最不寻常的情形外,均等分配应当占主导。卑诗省上诉法院在 Jaszczewska v. Kostanski, 2016 BCCA 286(权威性的主导判例)中采纳了这一推理。法院指出,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司法裁量;要证立偏离均等分配,一方必须显示“在某种重要或实质意义上客观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情形”(something objectively unjust, unreasonable or unfair in some important or substantial sense)(见 paras. 41–42)。这是真切的不公正感,而非在谁贡献多少上斤斤计较。

两点限制值得注意。在 Singh v. Singh, 2020 BCCA 21 一案中,法院认为 s. 95(2)(i) 的兜底条款并非可任意引入各种不满的许可——它仅限于与关系的“经济特征”(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相关的因素。而在 Khan v. Gilbert, 2019 BCCA 80 一案中,法院确认:仅仅在家庭开支上出资较少,本身并不构成显著不公平。

一句话讲清门槛。  s. 95 只问一个问题:均等分配会否“显著不公平”——即在实质意义上客观不公正——并以法定列举的因素来衡量?其余一切都是细节。

逐步分析法

法院已形成一套有纪律的次序。衡平的调整放在最后,而非最先——在完成“算术”之前,法院不会先去追求公平。

  1. 厘清财产。 识别并评估所有家庭财产与家庭债务,并将排除财产 (excluded property) 区分出来( 84, 85)。家庭财产一般以聆讯日期为准估值——因此截至审判时的增值通常会纳入可供分配的财产池——但该财产池仍取决于定性、排除与追溯 (tracing),且法院在适当情形下可指定另一估值日期(s. 87;Banh v. Chrysler, 2022 BCCA 74)。
  2. 适用推定。 依 81 在概念上将家庭财产与债务均等分配,并算出每位配偶实际落到的具体金额。你无法在抽象层面评估不公平——你需要真实的数字。
  3. 检验是否显著不公平。 询问该均等分配会否构成显著不公平,并衡量相关的 95(2) 因素。这项审查会同时考察双方的处境,而不仅仅看其中一方是否会被“拖垮”。
  4. 检视与赡养费的相互关系。 在有配偶赡养费 (spousal support) 申索时, 95(3) 容许法院考量配偶的经济能力与谋生能力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关系中的责任与情境影响——但仅限于依 s. 161 目标作出的赡养费命令尚未处理该影响的情形。在赡养费不足以弥补时,这种未被弥补的经济影响可支持作出不均等分配。财产与赡养费相互关联,通常会一并衡量。
  5. 最后才订立救济。 只有在确立了显著不公平之后,法院才会调整分配比例;也只有到此阶段,衡平的考量才会进入分析(Remmem para. 43)。救济按所认定的不公平程度量身订做——而非漫无边际地重新分配。

法院考量的因素(s. 95(2)–(3))

  1. 95(2) 给出的是非穷尽的清单。任何申索都应锚定其中一项或多项因素,并辅以证据——空泛地主张“不公平”是不够的。
因素(条款) 含义——以及需要证明什么
(a) 关系的存续期间 在一方带来了大部分财产的情形下,短期关系较易支持偏离;在长期关系中,单凭存续期间本身鲜少足以证立。
(b) 双方任何协议的条款 双方之间与公平相关的协议——但不包括受 s. 93 规管的财产协议。
(c) 对事业的贡献 一方为成就对方的谋生能力或事业前景所作的牺牲。
(d) 家庭债务如何产生 债务是在关系的正常进程中产生,抑或是为一方自身目的而产生。
(e) 偿债能力 在家庭债务超过家庭财产时,各配偶承担相应份额的能力。
(f) 分居后的价值变动 一方在分居后,使财产或债务的价值超出市场趋势地上升或下降。
(g) 恶意耗散财产 大幅减损、隐匿、转移或转换财产,以挫败对方配偶的权益(善意行事者除外)。
(h) 税务责任 转让、出售或命令所引致的真实税务后果——但不包括过于揣测或不大可能发生的后果。
(i) 任何其他因素 兜底条款——仅限于关系的经济特征(Singh v. Singh)。
s. 95(3) 赡养费不足 在配偶赡养费本身未能达到 s. 161 目标时,关系遗留的经济影响可支持重新分配。

近期案例——门槛如何松动

2024–2025 年的上诉判例仍将门槛维持在高位,但显示卑诗省上诉法院在悬殊差距的案件中愿意认定显著不公平——并且非常关注数字是如何算出来的。

Healey v. Healey, 2024 BCCA 68 一方持有数额庞大的排除财产,另一方仅占其中一小部分。s. 95 本身并不分配排除财产——只有 s. 96 才能做到,而妻子未能通过 s. 96 的直接贡献检验。然而法院仍依 s. 95 将家庭财产重新分配,向妻子倾斜,理由是该排除财产的财富对夫妻的经济生活至关重要,且赡养费本身不足以弥补失衡。启示:你无法直接分配的排除财产,仍可能改变其余一切的分配方式。

Mills v. O’Connor, 2025 BCCA 34 这并非关于显著不公平的裁决,而是一项为 s. 95 财产池提供基础的定性判决:在如何追溯混入混合账户的排除财产这一问题上,法院采纳了按比例 (pro rata) 的方法,将增值视为在排除财产与家庭财产之间按比例共享——从而缩小排除部分、扩大可供分配的财产池。方法论的重要性,有时不亚于“不公平”检验本身。

Dignard v. Dignard, 2025 BCCA 43 法院澄清,这项审查会同时考察双方配偶的财务状况。即使均等分配不会令处于不利的一方陷入经济崩溃,也仍可能构成显著不公平——只要另一方因此显著获益即可。法院还认为,过于揣测或不大可能发生的税务后果,不应计入估值。

程序:如何提出或抗辩申索

懂得检验标准只是成功的一半。另一半在于把案件办理得当。

  • 提出主张。 重新分配必须主动提出,不能想当然——应在家庭申索通知书(Form F3 Notice of Family Claim)中,或在答辩 (Response) 或反申索 (Counterclaim) 中载明,并指明所依据的因素。
  • 披露与估值。 交换完整的财务披露(Form F8 Financial Statement)并取得适当的估值。务必牢记以聆讯日期为准的估值规则( 87;Banh v. Chrysler)。
  • 为该因素建立证据记录。 将申索与具体证据挂钩——排除财产的追溯记录、用于证明耗散的银行与交易记录、用于“事业牺牲”论点的就业与收入历史。因素必须被证明,而非仅作断言。
  • 将赡养费与财产一并处理。 由于 95(3) 把财产与 s. 161 赡养费目标联系起来,二者应一并提出主张;法院通常会在敲定赡养费之前先理清财产的全貌。
  • 选择审理方式。 95 申索由审判 (trial) 裁定;在事实合适且主要依赖书面材料的情形下,也可经简易审判 (summary trial) 裁定。
  • 注意举证责任。 寻求不均等分配的一方,承担证明显著不公平的举证责任 (onus)。

若你是答辩一方: 应以 s. 81 推定为依托,证明该差距并非“在实质意义上客观不公正”,并提醒法院:在家庭日常开支上出资不均(Khan)以及一般性的不满,并不足以推翻均等分配。

我们如何提供协助

无论你认为均等分配会让自己吃亏,还是你正在抗辩对方提出的重新分配申索,“不公平”与“显著不公平”之间的差别,往往就是“可行的申索”与“代价高昂的失望”之间的差别。在 George Lee Law(李广田律师事务所),我们以英语、粤语及普通话,为温哥华及大温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卑诗省家庭财产分配方面的法律意见。如果上述情形与你的处境相符,我们很乐意与你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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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有关卑诗省家庭法的一般法律资讯,并非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文中讨论的多宗判决属近期上诉判例;本领域的法律仍在发展,任何案件在被援引前,应先确认其上诉或进一步上诉的状态。如需就你的具体情况获取意见,请咨询律师。资讯截至 2026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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