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冲突的分居中,掌控话语权的一方常以为也掌控了案件——他们错了,而错的代价正在变得越来越高。
在高冲突的家庭纠纷中,许多配偶会选择对另一方进行诽谤。他们通过共同朋友与大家庭成员散布流言。他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帖。他们告诉孩子的学校、家庭医生、儿童及家庭发展厅(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Development)——任何愿意听的人。动机几乎从不隐藏:抢占道德制高点,做那个受委屈的配偶、说出“真相”的人、让世人相信其版本的人。
几乎每周都有客户走进我的办公室,问同一个问题:“我能拿这件事怎么办?”
BC省最高法院(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在十五年前的 Nesbitt v. Neufeld, 2010 BCSC 1605 一案中,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重要的回答。Nesbitt 医生为前伴侣建立了多个网站。他写信给她孩子的医生,也写信给儿童及家庭发展厅。他发送电子邮件。他公开发布。他按自己的理解,向全世界讲述关于 Neufeld 女士的“真相”。法院裁定 Neufeld 女士获赔诽谤与隐私侵权损害赔偿 $40,000,并因其行为应受谴责而另判予 特别诉讼费(special costs)。BC 省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那是 2010 年。此后,互联网只是变得更喧闹、更迅速、更难以抹去。而 BC 省法院也越来越明确地表态:家庭纠纷并不赋予任一方诽谤对方的许可。
“我只是在说实话”
来咨询我处理分居中诽谤问题的客户分为两类。一类想知道:他们能否继续把自己版本的故事讲给任何愿意听的人——朋友、家人、孩子的学校、家庭医生、社交媒体。另一类则认为配偶已越过底线,想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应对。
在这两类人中,常见的误解都是同样几条:
- “只要是真的,我就可以说。” 真实是一项抗辩理由——但你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该诽谤性意含的“实质真实”。仅有你的诚实信念是不够的。
- “我只是跟我姐姐发发牙骨。” 只要发布给了原告以外的至少一人,就足以满足诽谤侵权中“发布”这一要件。
- “我跟医生说是为了孩子好。” 与专业人士的沟通可以受 qualified privilege(受限特权)保护——但恶意(malice)会击破特权,而在争夺护养权的纠纷中,周边的证据往往会让法官有足够的材料去仔细审视动机。
- “家庭法庭管离婚,诽谤是另一案诉讼。” 越来越多情况下并非如此。两类索赔可以在同一案卷中并行提出。
这些假设不仅是错的,代价还可能很高。
BC 省诽谤侵权的真正构成
BC 省诽谤索赔有三个构成要件。原告须以优势证据证明:
- 该言论具有诽谤性——即在合理人的眼中会贬损原告的名誉;
- 该言论指向原告;以及
- 该言论已发布给原告以外的至少一人。
只要这三项要件得以确立,虚假性与损害均被推定。诽谤是一项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侵权。被告的意图——哪怕是出于善意——也不能阻止责任成立。举证责任随之转移到被告身上,由被告提出抗辩。
主要的抗辩包括 justification(事实真相抗辩,substantial truth)、privilege(特权,绝对特权或受限特权)、fair comment(公正评论),以及自加拿大最高法院 Grant v. Torstar Corp., 2009 SCC 61 一案以来确立的 responsible communication on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关于公共利益事项的负责任传播)。但在配偶纠纷中,真正起作用的抗辩几乎总是 justification 与受限特权;公正评论和负责任传播需要一种“公共利益维度”——配偶之间,或者对医生、学校、政府部门讲述配偶的内容,鲜少具备这种维度。
受限特权保护的是在负有发言职责且接收方有相应利益的双方之间所作出的沟通——例如,向儿童保护机构的举报、向监管机构的投诉、向治疗医师所作的坦诚陈述。
但受限特权也有边界。它可被以下方式击破:恶意(malice)、超出该场合本应有的范围(即发布超过职责所要求的范围),或滥用该场合以追求不当目的。在家庭纠纷中,周边的情境——传播媒介、受众对象、持续程度——往往会直接将“动机”推上法庭审视的台面。
标志性判例:Nesbitt v. Neufeld
在 Nesbitt v. Neufeld, 2010 BCSC 1605 一案中,双方陷于激烈的护养与探视权争议。Nesbitt 医生发布电子邮件、建立网站、并撰写关于 Neufeld 女士的信函——包括寄给儿童及家庭发展厅及孩子小儿科医生的信。
法院认定这些发布具有诽谤性:它们会在合理人的眼中贬损 Neufeld 女士的名誉。Nesbitt 医生就寄给儿童及家庭发展厅与医生的信件主张受限特权。这一抗辩本可成立——但法院认定他的动机是“win the custody dispute by any means”(不择手段赢得护养权之争)。这种动机构成恶意,恶意击破了特权。
Neufeld 女士因诽谤及隐私侵权获判一般损害赔偿 $40,000。法院认为网络发布因其传播范围广、留存持久而尤为严重——发布的方式与范围,法官表示,在评估损害赔偿时具有重要意义。另由于 Nesbitt 医生的行为应受谴责,法院另判予特别诉讼费。
BC 省上诉法院在 Nesbitt v. Neufeld, 2011 BCCA 529 中维持了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裁决。上诉法院指出,恶意认定有充分记录支持:Nesbitt 医生不择手段求胜的意图,足以击破其任何特权主张。
新近转折:诽谤索赔进入家庭案卷
长期以来,诽谤律师和家庭律师各自分道而行。被诽谤的配偶须另行启动民事索赔通知书(Notice of Civil Claim),与家庭程序并行——随之而来的是所有重复的工作与诉讼成本。
BC 省最高法院现已明确表态:这并非总有必要。
在 Akerberg v. Cheng, 2025 BCSC 382,以及随后的 Akerberg v. Cheng, 2025 BCSC 2166 两案中,法院拒绝剔除 Akerberg 先生在其家庭诉讼中提出的诽谤及隐私侵权索赔。《最高法院家庭规则》(Supreme Court Family Rules)第 3-1(5) 条允许将本身并不属于家庭案件主旨的索赔在家庭案件中并行提出——前提是主要救济仍属于“家庭案件”定义之内,且该附加索赔与该主要救济相关或相连。
法院的推理是务实的。配偶间的诽谤可能直接影响家庭议题。名誉影响收入能力,进而影响配偶赡养费与子女抚养费。损害对方业务或专业声誉的网络发布,可能影响业务估值、损害赔偿、信誉,以及整个家庭纠纷的事实背景。在许多分居案件中,诽谤与家庭纠纷不过是同一场仗的两面。
Akerberg 系列判决明确依据了 Nesbitt v. Neufeld 与 Bradford v. Bradford, 2023 BCSC 877,作为诽谤索赔与家庭诉讼并行处理的先例。
实务上这意味着:分居期间遭受诽谤的配偶并非必须另行启动一宗诉讼。诽谤索赔可以一同放入家庭案卷中。这对被诽谤的一方而言是一种实质的效率提升——对正在诽谤的另一方则是一种实质性的警示。
实务指引
执业二十五年间,我代理过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归纳几条硬性建议:
- 如果你正在愤怒,请远离互联网。 每一条短信、邮件、Facebook 评论、WhatsApp 信息,都会成为记录。互联网之所以加重诽谤损害赔偿,是因为其内容持久、可被检索、传播广远。Nesbitt 案中,法院将网络发布作为加重损害的重要因素。
- 跟孩子的医生或学校说话并不自动安全。 受限特权保护的是基于正当目的、且由具有相互职责与利益的双方所作的沟通。它不保护那种为了在护养权争夺中取得优势而作的沟通。如果法庭能看出你的动机是“赢”,特权无法救你。
- “真相”是一道高门槛。 Justification 抗辩要求你证明该诽谤性意含的实质真实。不是你诚实的信念。不是你对事件的解读。而是客观事实,以优势证据,以可采信的证据。许多分居中的配偶低估了一旦走上证人席之后这一举证的难度。
- 若你正被诽谤,请保存——不要回应。 诱惑是逐条在网上反驳。请抗拒它。截图。保存。归档。完整记录日期与出处——完整 URL、时间戳、作者 ID。把这些交给律师。公开反击只会加重伤害,并削弱日后的诉讼。
- 考虑放入家庭案卷。 自 Akerberg 以来,在诽谤与家庭纠纷有充分关联的情况下,已有明确依据支持将诽谤及隐私侵权索赔在家庭诉讼内提出。这有助于避免另起一宗民事诉讼的成本与重复。但是否在家庭案卷中提出诽谤索赔,仍是个案中的策略性决定。
- 特别诉讼费是可能被判的。 Nesbitt 案显示,在诽谤配偶过程中作出应受谴责的行为,可能不仅招致一般诉讼费,还可能招致特别诉讼费。财务风险远不止于损害赔偿本身。
结语
在我处理过的每一宗涉及诽谤指控的家庭案件中,作诽谤的一方总会在某个时刻说:“我只是在说实话。”有时确实如此。常常则并非如此。几乎在所有情况下,他们都没有衡量过代价。
BC 省诽谤法的核心原则是清晰的。配偶之间可以提起诽谤索赔。网络发布会让事情更为严重。特权不保护恶意。而在合适的案件中,诽谤索赔可以放入家庭案卷本身。
如果你在分居期间正面临诽谤行为,或者你正担心自己说过、贴过的某些内容,应当寻求法律建议的时机就是现在——不是等到截图越传越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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