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Ahluwalia v. Ahluwalia, 2026 SCC 16 对卑诗省受害者的意义
作者:李广田律师
卑诗省温哥华 · 2026 年 5 月
两位受害者,两扇曾经紧闭的门
请设想,某个星期二的早晨,有两位女士先后走进我位于温哥华的办公室。
第一位,我们叫她 Anna,已结婚十五年。她的丈夫从未对她动手,但他慢慢地把她整个世界圈了起来:她父母的电话号码在她手机上被屏蔽;她的工资直接打进一个由他控制的联名账户;她的车上装着定位器;就连她的衣柜,也由他来挑选。她精疲力竭、满心羞愧,终于决定离开。
第二位,我们叫她 Mei,经历的是另一种虐待。她身上的瘀青是真实的,警察被叫到家中也不止一次。但在每一次冲突之间,还有一场更安静、却日复一日的恐吓:她可以见谁、能花多少钱、几点睡觉、在他家人面前必须说些什么——他都管。
二十五年来,处境类似 Anna 或 Mei 的客户一次又一次地问我同一个问题:”我可不可以告他,让他赔偿他对我所做的一切?”在不久之前,我必须给出的诚实回答是令人沮丧的。家庭法可以给她们一份 protection order(保护令)、一份财产份额、一份子女或配偶赡养费——但极少能就虐待本身提供 tort-style damages(侵权式损害赔偿)。侵权法虽有零散的诉因,却没有一项救济能精准地命名她们真正经历过的伤害。
2026 年 5 月 15 日,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改变了这个答案。
常见误区:”家事法庭会替我把虐待算清楚”
几乎每一位走进我办公室的受害者都默认:家事法庭(family court)就是补偿虐待伤害的地方。这种想法可以理解——虐待发生在家庭内部,离婚也由家事法庭处理,那家事法庭自然就该为受害者所承受的一切定一个数额。
但在卑诗省,这个假设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立的。Family Law Act, SBC 2011, c. 25(《卑诗省家庭法》,以下简称 FLA)的确把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看得很重——但主要是把它作为人身安全与子女抚养议题来处理,而不是作为一项可获金钱赔偿的不法行为。FLA 第 9 部分授权法院依据第 183 条作出 protection order;第 37、38 两条则要求法院在判断子女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时,把家庭暴力纳入考量。但这些条款,通常都不会就虐待行为本身提供侵权式的赔偿。
FLA 第 5 部分下的财产分割(property division)采”无过错原则”(no-fault regime):婚姻期间一方的行为,通常与谁分得多少家庭财产无关。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旨在补偿因婚姻关系及其破裂所带来的经济不利,而不是为了惩戒虐待这一道德层面的不法。Divorce Act(《离婚法》)虽然在子女抚养(parenting)及”子女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的分析中将家庭暴力视为高度相关因素,但同样未就虐待行为本身另设损害赔偿救济。结果就形成了一个反复出现的模式:受害者带着多年的恐惧、控制与羞辱走进家事法庭,出来时手里拿的是一份财产明细和一份赡养令——但虐待本身,在法律上始终没有被处理。
于是,受害者会很合理地问下去:民事法庭有没有更像样的救济?直到不久之前,我必须给出的回答只能是:”有,但只是零散的几样。”
法律真相:工具箱里新增了一项侵权诉因
其实,受虐待的配偶并非从来没有走上民事法庭的路径。传统的两项侵权诉因 assault(殴打威胁——以暴力相威胁)与 battery(殴打——未经同意的身体接触)已经存在多年;另一项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mental suffering(故意造成精神痛苦),可以涵盖那种因故意且极度过分的行为而造成被认定之精神疾患的情形。
在卑诗省,Limitation Act, SBC 2012, c. 13(《卑诗省诉讼时效法》)第 3(1)(k)(ii) 条比许多省份走得更远:对于在亲密、私人关系中,或在经济、情感、身体或其他依赖关系中所发生的 assault 或 battery,根本没有 limitation period(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卑诗省的受害者哪怕在虐待发生多年甚至数十年之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问题在于,这些较早的侵权诉因并非为亲密伴侣虐待的真实样貌而设计。它们聚焦于一个个孤立的事件——这一巴掌、那一次威胁、那一段精神痛苦——并就每一事件单独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它们难以应对 coercive control(强制性控制)这一累积性的现实:对自主权的缓慢侵蚀、对财务的监视、各种监控、精心算计的羞辱。受害者往往能逐一证明每一块”马赛克碎片”,却没有任何一项侵权诉因能够命名整幅图画。
如今情况已经改变。在 Ahluwalia v. Ahluwalia, 2026 SCC 16 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承认了一项新的普通法侵权诉因——tort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亲密伴侣暴力侵权诉因,以下简称 IPV 侵权诉因)。这项新诉因是对原有诉因的”增设”,而非”取代”;它不会替代受害者依家庭法所享有的救济,而是与之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可以请求金钱赔偿的民事诉讼。
判决要点
Kuldeep Ahluwalia 与 Amrit Ahluwalia 结婚约十六年。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一审法官 Mandhane J. 在 Ahluwalia v. Ahluwalia, 2022 ONSC 1303 中认定:丈夫存在一系列严重的人身侵害,并伴有长期的强制与控制行为。她认为既有的侵权诉因无法涵盖这种累积性伤害,因此承认了一项新的侵权诉因,称之为 tort of family violence(家庭暴力侵权诉因),并判给 $150,000 的损害赔偿 —— compensatory(补偿性)、aggravated(加重性)与 punitive(惩罚性)各 $50,000。她另在判决中表示,即便仅以既有的 assault 与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两项诉因为依据,亦会判给相同数额。
安省上诉法院(Ontario Court of Appeal)在 Ahluwalia v. Ahluwalia, 2023 ONCA 476 中提出了不同意见。该院认为既有的侵权诉因足以处理本案的不法行为,拒绝承认新的侵权诉因,并撤销了一审判给的 $50,000 punitive damages 部分,保留下来的赔偿金额因此降为 $100,000。Ahluwalia 女士随后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撰写多数意见(majority)的 Kasirer J.,在大法官 Wagner C.J. 以及 Martin、O’Bonsawin、Moreau 三位法官的加入下,部分支持上诉。Karakatsanis J. 同样支持部分上诉,但另行撰写协同意见(concurring),因此真正署名于多数意见之上的是五位法官。多数意见认为:安省上诉法院在一点上是对的——一审法官提出的”family violence”概念过于宽泛,会把动力关系迥异的各种家庭关系都囊括进来;但安省上诉法院的错误在于:认为既有的侵权诉因已经涵盖了全部伤害。
于是,多数意见承认了一项更为精炼的侵权诉因——tort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其基础在于亲密关系所特有的动力:脆弱性、依赖性,以及使强制性控制得以成立的权力失衡。该诉因不仅涵盖身体暴力,也涵盖法院过去常常视而不见的非身体性行为:在长期模式中出现的 isolation(隔离)、humiliation(羞辱)、surveillance(监控)、financial control(经济控制)、sexual coercion(性胁迫)及 intimidation(恐吓)。
Karakatsanis J. 在结果上协同(concurring in the result),但她认为该诉因不应仅限于”强制性控制”的情形。Jamal J. 偕同 Côté 与 Rowe 两位法官提出 dissent(异议意见),认为既有侵权诉因已经足够,新设侵权诉因反而可能妨碍司法救济的可及性。本案的格局——五位法官组成实际多数意见、一位另撰协同意见、三位异议——值得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异议意见经过审慎构思,对方律师必然会据此抗辩。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在最高法院审理之前已达成共识 —— 不就赔偿金额(quantum)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因此未重新审视上诉法院保留下来的 $100,000 赔偿金额。多数意见所作的处理,是对该数额所依据之诉因(basis)的重新定性:该 $100,000 应全部归入新设 tort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项下的 general compensatory damages(一般补偿性损害赔偿);一审法官原本以 aggravated damages 加以处理的相关行为,亦一并并入此一般补偿性损害赔偿项下。律师须留意的要点是:最高法院刻意把”责任的依据”与”赔偿的数额”作为两个分析上独立的问题来处理 —— 新侵权诉因的成立已获确认,但下级法院日后将如何在此诉因下计算损害赔偿,仍有待逐步厘清。
受害者必须证明的三项要件
多数意见把这项新侵权诉因归纳为三项要件。原告必须证明:
- 关系背景(relational context):不法行为发生在一段亲密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该关系结束之后;
- 故意施虐行为(intentional abusive conduct):被告故意从事具有虐待性质的行为;并且
- 整体且客观地看,构成 coercive control:从合理观察者的视角整体审视,该等行为构成强制性控制。如异议意见所指出,这是一项 reasonable-person standard(合理人标准),关注的是被告的行为本身,而不是原告主观上的感受。
两点尤其值得强调。其一,法院审视的视角是”整体语境”,而非”逐一事件式”。单一一次监控、或在公婆面前一句羞辱话,通常不足以构成此项侵权;关键在于:把整体行为模式合在一起,是否可以被合理地定性为强制性控制。其二,一旦三项要件成立,多数意见即把”伤害”视为不法行为本身内含的结果。在新侵权诉因下,确定责任(liability)无须另行出具精神病诊断或量化的身体伤害证明。原告所实际遭受的伤害,在 damages-assessment(损害赔偿评估)阶段仍然非常重要;但通往法庭大门的”医疗报告门槛”,已经被撤除。
卑诗省实务指引:受害者与代理律师须知
Ahluwalia 案对卑诗省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及卑诗省上诉法院(BC Court of Appeal)均具有约束力。该判决在本省的实务延伸,主要取决于卑诗省律师须仔细斟酌的三点。
第一,limitation 问题须谨慎处理。当索赔涉及亲密或依赖关系中的 assault 或 battery 时,卑诗省对受害者尤为有利:Limitation Act 第 3(1)(k)(ii) 条免除了此类索赔的 limitation period。然而,这项保护是否同样延及新的 IPV 侵权诉因,目前尚无定论——最高法院并未就时效问题作出处理,而第 3(1)(k)(ii) 条按其字面仅明确点名 assault 与 battery 两项诉因。在上诉层级出现指导性判例之前,稳妥的做法是把新侵权诉因与 assault、battery 及其他可适用的诉因一并提出;同时,不应假设每一项非身体性的强制性控制主张都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在卑诗省,这项新侵权诉因可以直接在已开展的家事程序中提出,无须另行启动一桩独立的民事诉讼。合适的载体是 Notice of Family Claim(家事诉讼通知书,Form F3)中的 Schedule 5 —— “Other Orders Sought”(其他请求的命令)。原告可在该附表中,把依 tort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配偶及子女赡养、财产与债务分割、子女抚养令等通常诉求一并列出。当然,诉状(pleading)必须列明该侵权诉因所依据的实质性事实(material facts)、所援引的三项要件,以及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仅以”曾遭受虐待”作笼统陈述是不足够的。把侵权诉求纳入家事程序内审理,通常是更为高效的路径:同一个登记处、同一位对当事人关系历史已熟悉的法官、同一套披露义务,以及对源自同一段婚姻的争议进行一次性审理。律师仍应就 publication ban(发布禁令)与保密令如何运作、和解结构如何安排、以及索赔中是否有某一部分更宜分案审理等策略问题加以考量——但依笔者之见,卑诗省的”默认做法”应当是把这项新侵权诉因留在家事程序中,而不是另行提起平行的民事诉讼。
第三,证据收集应尽早开始,且与以往的思路不同。这项侵权诉因关注的是行为”模式”(pattern)而非”瞬间”(moment),因此具有说服力的案件,多建立在以下证据基础之上:跨越较长时间的短信往来记录、显示经济控制的银行流水、显示隔离的日历与行程证据、当事人日记、照片、目击轻微羞辱事件的第三方证人,以及在适当情形下关于 coercive control 的专家证据。务必温和却清晰地告诉受害者:在离开之前,先把各类数字证据妥善保留下来。
| 案例情境:像 Anna 这样的客户,如今能否起诉?
Anna 的丈夫从未对她动手。在 Ahluwalia 案之前,她最具可行性的民事诉因是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mental suffering,但这要求她证明一种可被认定的精神疾患。许多处境与她相似的受害者,最终默默地认为这场官司不值得打。 Ahluwalia 案之后,Anna 可以依 tort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提起诉讼。她的情形或许契合多数意见所描述的样态:在亲密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系列故意行为——监控、经济控制、与娘家亲人之间的隔离——客观且整体地看,可能构成强制性控制。她无须出具精神病诊断即可使被告承担责任;但她实际所受的伤害,仍将影响法院在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上的裁定数额。 |
案前后对照表
| Ahluwalia 案(2026 SCC 16)之前 | Ahluwalia 案(2026 SCC 16)之后 |
| 受害者必须把伤害硬塞入既有侵权诉因之中:assault(威胁施加暴力)、battery(未经同意的身体接触),或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mental suffering(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 受害者可以依新的 tort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亲密伴侣暴力侵权诉因)起诉,该诉因围绕亲密关系中的”强制与控制”行为构建。 |
| 心理控制、经济控制、监控或隔离的”行为模式”,过去常落在既有侵权诉因之间的”缝隙”中,无从主张。 | 非身体性虐待——羞辱、监控、经济控制、性胁迫、恐吓——只要构成持续性 coercive control 模式的一部分,如今便有可能成为诉讼依据。 |
| 原告通常须在不法行为之外,另行证明可被认定的精神疾患或具体身体伤害。 | 在新侵权诉因下,确定责任无须另行精神病诊断;但原告实际遭受的伤害,仍会在损害赔偿评估阶段发挥作用。 |
| 家庭法救济(赡养费、财产分割、依 FLA 第 183 条作出的 protection order)主要处理”安全”与”财务”,而非对虐待本身的金钱补偿。 | 家庭法救济依旧可用;新的 IPV 侵权诉因与之并列,为损害赔偿提供另一条独立路径。 |
一点谨慎之言
这项判决打开了一扇关闭已久的门,但跨过这道门时仍须谨慎。Ahluwalia 案中的 dissent 经过审慎构思,绝非泛泛之论。下级法院将在未来若干年中,逐步厘清:新侵权诉因如何与既有诉因相协调、损害赔偿如何确定数额,以及在持续时间较短或情节较轻的关系中该诉因如何适用。律师不宜向受害者承诺一个具体数字,而应帮助她们理解整个程序。
同时,这项诉因被滥用的风险也是真实存在的。并非每一段不愉快的婚姻都构成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虚假或夸大的指控会伤害到所有人——最受伤的反而是真正的受害者,因为她们的主张本应凭证据(而非情绪化的说辞)被严肃对待。无论代表哪一方,律师都需要谨慎、克制,并向客户诚实地说明:这项判决究竟说了什么,又没有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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