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Dhaliwal v. Dhaliwal 等判例看:卑诗省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认可你的婚前协议——又在什么情况下不会。
李广田律师(George Lee, Barrister & Solicitor)
设想一下这样的场景。婚礼定在星期五,宴会厅订好了,亲戚们已经在飞来的路上,礼服也熨烫妥当。而在星期三——也就是婚礼前两天——其中一方坐下来,签了一份婚姻协议,约定:万一这段婚姻有朝一日走到尽头,各自带进婚姻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这与 Dhaliwal v. Dhaliwal, 2021 BCCA 72 一案中发生的情形十分相近。这对夫妻于2008年6月18日签署协议,6月20日结婚。对双方而言这都是第二次婚姻,各自都有自己的事业,也都带着自己的财产和子女走进这段关系。八年后,他们分居了——妻子随即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协议。
人们听到这样的故事,往往会得出两种笃定的结论之一。要么是:「她签了字——就得认。」要么是:「婚礼前两天才签?哪个法官会认这种协议。」两种答案听上去都理所当然。两种答案都是错的。
让人吃亏的两个误区
在温哥华从事家庭法工作二十多年,我见过这两种误区都造成过实实在在的损害——有时甚至是同一个人,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先后栽在这两个误区上。
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签了字的婚姻协议固若金汤。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双方都签了字,也许还有律师或公证人在场见证,这份文件就「锁死」了。于是他们不再去想它。在长达二十年的婚姻里,家庭住宅的价值翻了三倍,一方为了抚养孩子放弃了事业,他们却从未回头重新审视这份协议。
第二个误区恰恰相反——以为婚前协议不过是一纸空文,婚姻一旦出现裂痕,卑诗省的法院就会立刻把它丢到一边。于是夫妻要么干脆不签协议,要么草草签下,认定它反正约束不了自己。
真相落在两者之间那个让人不太舒服的位置——而这恰恰也是陷阱所在:
– 仓促签字——在婚礼前几天、甚至几小时才签,那时说「不」几乎是不可能的。
– 没有真正的财产披露——一方从未真正了解对方究竟有哪些资产、欠了哪些债。
– 没有独立法律意见——一方有律师,另一方却孤身签字。
– 一签了之——协议在第一年也许合情合理,到了第二十年却与生活严重脱节。
法律真相:卑诗省法院究竟如何裁定
在卑诗省,婚姻协议如今由《家庭法》(Family Law Act, S.B.C. 2011, c. 25,以下简称「FLA」)规范,而不再仅凭一般合同法。财产分割由 section 93 管辖。配偶赡养(spousal support)协议则单独由 section 164 处理,后者适用一套相似但更宽的审查标准——除了类似的考量因素外,还会顾及签署之后一方境况的变化,以及该协议在多大程度上仍符合配偶赡养的目标。一份经签署并有见证的协议,原则上具有约束力:根据 s. 94(2),除非协议先被撤销,否则法院不会就协议已涵盖的财产作出相抵触的分割令。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这份协议是否完美?」,而是「是否存在撤销它的法律依据?」Section 93 设立了一套两阶段的审查。
| 阶段 | 法院审查什么 |
| 1. 协议是如何订立的(s. 93(3)) | 议定的过程是否公平?如果一方未披露重大财产或债务、利用了对方的弱势处境(无知、需要或困境),或并不理解自己所签的内容,协议可被撤销。FLA 同时保留了普通法上可使合同失效的一般理由——例如胁迫(duress)、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欺诈(fraud)、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或错误(mistake)。 |
| 2. 协议实际运作的效果如何(s. 93(5)) | 即便订立过程没有问题,如果协议在今天看来「显著不公平」(significantly unfair),法院仍可介入——并会权衡:自签署以来经过了多长时间、双方订立协议时追求确定性的意图,以及双方对协议的依赖程度。 |
「显著」(significantly)这个词大有深意。比起旧法中「不公平」(unfair)的标准,FLA 选用「显著不公平」(significantly unfair)这一措辞,意味着更高的门槛——而卑诗省法院也确实是这样对待它的。协议并不会仅仅因为偏离了五五对分、或因为某一方事后懊悔当初没有更强硬地谈判,就变得岌岌可危。这种不公平必须是分量重、有说服力的。确定性与终局性,是 FLA 有意要保护的价值。
重要判例与转折
有两个判决承担了大部分的分量,都值得细读。先提醒一句:这两个判决都是在卑诗省旧的《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FRA」)之下作出的,因此它们展示的是法院审视这类协议的思路,而非适用今天确切的成文法标准。我稍后会回到这一点为何重要。
起点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Hartshorne v. Hartshorne, 2004 SCC 22 一案中的判决。双方都是律师。丈夫带着约160万元的资产步入婚姻;妻子则几乎一无所有、还背着债,后来又为抚养子女而退出了法律执业。他们的协议约定各自保留自己的财产,妻子则按婚姻存续的年数、逐年获得婚姻住宅中一小份不断累积的份额。初审法官认为这并不公平,遂将财产重新分配给妻子。意见分歧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则不以为然,维持了这份协议。
由此确立的原则,是我时常回到的一点:法院对配偶为自己所作的选择给予真正的尊重。关键问题在于,分居时实际发生的情形,是否在双方签约时的合理预期之内——以及在当时,他们是否就这些情形作了充分的安排。协议并不会仅仅因为事后看来产生了不均等的结果,就被认定不公平。
这就把我们带回 Dhaliwal 一案。对双方而言这都是第二次婚姻;丈夫是一位带着成年子女的鳏夫,步入这段关系时远比妻子富有。这桩约定很直白:万一婚姻破裂,各自保留带进来的财产以及这些财产的增值,但丈夫须向妻子支付一笔45万元的固定款项,帮助她购置属于自己的住房。
上诉法院沿用了 FRA 所要求的同一套两阶段逻辑。在第一阶段,法院认定协议在订立方式上并非显失公平;尽管是在婚礼前两天才签,它仍属有效可执行。在第二阶段,法院认定协议在运作上大体公平——只有一处例外格外刺眼。婚姻存续期间,家庭住宅的价值大致翻了一番,从签约时约87.5万元一路升至开庭审理时约190万元,而协议却让妻子完全无法分享这部分增值——这一点恰恰是初审法官大体上忽略了的。上诉法院认定,这并不公平。它的结论是:公平的做法,是让双方平等分享住宅增值的部分,由此将应付给妻子的一次性款项从45万元提高到52.5万元。另行约定的配偶赡养安排则维持不变。
| 值得记住的转折 |
| 一份协议可以是有效、可强制执行的,同时仍然会因其多年之后实际运作的效果,而在边缘处被作出调整。在一个房价可能在一段婚姻期间大幅攀升的省份,一份把某一方完全挡在家庭住宅增值之外的婚前协议,正是法院会着重审视的那类条款。 |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提醒,我想说清楚。Hartshorne 和 Dhaliwal 都是在旧的《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之下作出的,其 s. 65(1) 只问协议是否「不公平」(unfair)。现行的 FLA 把这一门槛提高到了「显著不公平」(significantly unfair)。因此,这些判例在思路上仍然很有价值——尤其是那个警示:失控的市场可以把一份当初公平的协议变得不公平——但今天的法院适用的是 FLA 的标准,而那是更难达到的。
现行成文法之下更近的一个判决 Schrader v. Schrader, 2025 BCCA 50,指向同一方向。该案涉及的是分居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而非婚姻协议,但所依据的是同一条文:上诉法院接受了「签署之后财产价值的大幅变化,可以使一份协议在 s. 93(5) 之下变得显著不公平」,并阐明那三项成文法因素是指导分析的考量,而非一份僵硬的清单。从 Hartshorne 到 Dhaliwal 再到 Schrader,这条主线是一致的:卑诗省法院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但会密切留意时间与市场悄然造成的不公平。
实用建议
那么,这一切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这取决于你站在协议的哪一边。
如果你正在起草一份协议、希望它经得起检验:
– 作出充分、诚实的财产披露。没有什么比一项被隐瞒的资产更能让协议迅速崩塌。
– 确保双方都获得独立法律意见——各自有律师、得到真正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
– 在婚礼之前留出充裕的时间签署。婚礼前两天才签的协议,恰恰会招来你最想避免的「胁迫」之争。
– 为变化预留空间。设置定期复核机制,或安排一种分享家庭住宅等核心资产增值的方式,别让漫长的婚姻和火热的市场把一份公平的协议变成不公平的协议。
– 对未来保持现实的预期——子女、为家庭按下暂停键的事业、一轮房产暴涨。在我看来,能够预先考虑到这些情形的协议,才是经得起审查的协议。
如果你想撤销一份协议:
– 要明白门槛很高。你通常需要证明协议在订立方式上确有缺陷,或在如今的运作上显著不公平。
– 收集证据——当初披露了什么、你获得了怎样的意见、你当时承受着怎样的压力,以及此后情况发生了哪些变化。
– 及时行动。拖延会削弱你的主张,而时间本身正是法院在 s. 93(5) 之下要权衡的因素之一。
在签字之前——或在提出质疑之前,先来谈一谈
婚姻协议,是一对伴侣一生中所签署的最具分量的文件之一;而一份经得起检验的协议与一份分崩离析的协议,差别往往就在于它是如何订立的。无论你是在筹备婚姻、希望拥有一份能够长久有效的协议,还是正面对一份你认为不公平的协议,寻求意见的时机都是现在——而不是等到争议已经激化之后。
在 George Lee Law(李广田律师事务所),我们以英语、粤语和普通话,为客户就婚姻协议与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提供意见,并协助质疑或维护此类协议。欢迎致电 604-681-1611、发送电子邮件至 info@gleelaw.com,或访问 gle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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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形成律师—当事人关系。法律会变动,其适用取决于你具体情况的事实。文中判例摘要取自所引判决;较新的上诉判决可能仍会被进一步上诉或在日后受到司法重新审视,未经确认其最新状态,请勿据以行事。如需就你自身的情况获得意见,请咨询合资格的卑诗省律师。内容更新至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