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两年前签了协议——现在还能质疑吗?”
解读《家庭法》第93条及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双重检验标准
您签署了一份分居协议。也许是两年前,也许更早。当时,您可能感到被迫、信息不充分,或者只是急于结束一切。现在回头看,您认为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问题是:您还能做什么吗?
简短的回答是:可能可以——但门槛很高。
根据BC省《家庭法》(Family Law Act,S.B.C. 2011, c. 25,以下简称“FLA”),法院可以撤销分居协议中全部或部分财产分割条款。然而,FLA故意提高了这一门槛。该立法旨在促进家庭法协议的确定性和终局性,同时为真正不公平的情况保留安全阀。核心条款是第93条。
1. 立法框架:第92条至第94条
第92条:达成协议的权利
FLA第92条明确授权配偶双方就财产和债务分割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偏离第81条规定的平等分割默认规则——即可以平等或不等地分割财产和债务,包含或排除本来不会纳入分割的项目,以及以不同于公平市场价值的方式对财产估值。FLA尊重分居双方自行安排的自主权。
第93条:撤销权力
第93条是法院干预的机制。它适用于关于财产和债务分割的书面协议,其中每位配偶的签名至少有一人见证(第93(1)条)。同一人可以见证双方的签名(第93(2)条)。
第93条确立了一个双重检验标准。法院可以根据任一标准或两者兼备而撤销或替换协议。
第94条:门槛条款
第94(2)条规定,如果财产或债务已经是经见证的书面协议的对象,法院不得作出分割财产或债务的命令,除非先根据第93条撤销该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换言之,第93条是必经之路:您不能简单地要求法院忽略协议的存在而重新分割财产。您必须先说服法院协议应被撤销。
2. 第一重检验:协议是否公平达成?(第93(3)条)
第一重检验审查协议谈判和签署时的情况。根据第93(3)条,如果法院确信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则可以撤销协议:
(a) 未披露重大财产、债务或信息
第93(3)(a)条:一方配偶未披露重大财产或债务,或与协议谈判相关的其他信息。
充分、诚实的财务披露是任何可执行的家庭法协议的基石。如果您的配偶隐藏资产、低估企业价值或未披露债务,这就是撤销财产分割的理由。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ick v. Brandsema, 2009 SCC 10案中强调了充分披露在家庭法谈判中的根本重要性,裁定家庭法谈判中的充分披露义务是一项独立义务,不以对方提出要求为前提。即使没有具体的信息要求,未能披露也可以使协议无效。
⚠ 要点:未披露必须涉及“重大”财产、债务或信息。轻微的遗漏或琐碎的不准确不太可能达到这一门槛。法院将评估未披露的信息是否会对谈判产生实质性影响。
(b) 不当利用弱势地位
第93(3)(b)条:一方配偶不当利用了另一方配偶的弱势地位,包括另一方的无知、需要或困窘。
该理由涉及一方配偶在谈判过程中利用另一方的情绪状态、知识缺乏、财务窘迫或其他弱点的情况。法院承认分居期间本身就压力巨大,权力失衡很常见。但并非每一种情绪困难都足够——关键在于一方是否“不当利用”了另一方的弱势地位。
(c) 缺乏理解
第93(3)(c)条:一方配偶不理解协议的性质或后果。
这适用于配偶在不真正理解所同意内容的情况下签署协议的情形——例如,在没有独立法律意见的情况下签署复杂协议,且不理解所放弃的权利。缺乏独立法律意见并不自动导致协议无效,但它是一个重要因素。当一方配偶没有法律意见、不理解所涉及的法律概念、且无法认识条款的经济后果时,该理由可能成立。
(d) 普通法使合同无效的因素
第93(3)(d)条:根据普通法,其他将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可撤销的情形。
这一兑底条款保留了普通法下质疑合同的理由,包括胁迫、不当影响、显失公平、欺诈、虚假陈述和错误。在家庭法背景下,BC省上诉法院在Dhaliwal v. Dhaliwal, 2021 BCCA 72案第15至20段中确认,婚姻协议在以下情况下不可执行:其谈判和签署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平(形成阶段的不合理),或其内容严重偏离了规制婚姻破裂后果的法定目标(操作阶段的不合理)。如果协议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则适用法定财产分割制度(Dhaliwal案,第21段)。
⚖ 实务要点:在Asselin v. Roy, 2013 BCSC 1681案中——这是最早解释第93条的判决之一——Harvey法官在第93(3)条的“程序不公平”与第93(5)条的“操作不公平”之间做出了有用的区分。这一两阶段框架已被广泛采纳。
3. 第93(4)条:无实质意义保障条款
即使第93(3)条的某一理由成立,第93(4)条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不会以与协议条款“实质性不同”的命令替换该协议,则可以拒绝采取行动。这可以防止当事人因技术性原因撤销协议却最终得到相同结果。它也能阶止出于诉讼策略而非真正不公平而提出的申请。
4. 第二重检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第93(5)条)
第二重检验适用于协议公平达成的情形——即签署时不存在第93(3)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但协议的效果或运作显失公平。
根据第93(5)条,如果法院在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后确信协议“显失公平”,则可以撤销或替换协议:
(a) 协议达成以来的时间长度
协议是多久以前签署的?两个月前签署的协议与十年前签署的协议存在截然不同的背景。时间的流逝可能具有双重效果:一方面,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使原条款变得不公平;另一方面,长期依赖协议可能不利于撤销。
(b) 实现确定性的意图
双方是否意图使协议成为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如果双方在公平谈判的基础上、在法律意见的指导下达成协议,并意图实现干净分割,法院将更不愿意干预。相反,如果协议被视为临时措施,或未经仔细考虑而达成,确定性意图的分量就较轻。
(c) 对协议的依赖程度
双方是否已经围绕协议条款安排了生活?是否已经发生资产出售、购买房屋、偿还债务或企业重组?依赖程度越高,法院就越不愿意推翻该安排。
⚠ 要点:这三个因素具有双重功能:它们既可以支持显失公平的认定,也可以成为法院维持显失公平的协议的理由。BC省上诉法院在Azanchi v. Mobrhan-Shafiee, 2021 BCCA 55案中确认,“法院可以认定,尽管存在显著不公平,但如果双方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条款进行生活安排,或者因为高度重视确定性而故意承担了与不公平协议共存的风险,协议仍不应被撤销。”
5. “显失公平”究竟意味着什么?
FLA未对“显失公平”作出定义。法院对这一门槛的解释如下:
在L.G. v. R.G., 2013 BCSC 983案中,法院裁定该术语旨在通过将司法干预限制在“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来创造更大的确定性。
在Remmem v. Remmem, 2014 BCSC 1552案中,Butler法官进一步阐述,立法机关故意提高了门槛,“显失公平”要求认定不公平是“令人信服的或有分量的”。《简明牛津英语词典》将“significant”定义为“广泛的或重大、有意义、令人信服的”。
这一门槛不是简单地与法院根据FLA默认规则可能作出的命令进行比较。协议不会仅仅因为偏离50/50分割而“显失公平”。正如BC省上诉法院在Johnstone v. Wright, 2005 BCCA 254案(这是前任《家庭关系法》时期的判决,但仍具有参考价值)中告诫的那样,法院不应仅仅因为协议偏离了法定财产制度就认定它不公平。
6. 更广泛的背景:Miglin案与Hartshorne案
虽然FLA第93条是BC省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管辖法律条款,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提供了重要的背景原则:
Miglin v. Miglin, 2003 SCC 24
虽然Miglin案处理的是根据《离婚法》(Divorce Act)而非省立法的配偶赡养费问题,但它确立了BC省第93条所镜像的基础性两阶段框架:首先审查协议达成时的情况(程序公平性);其次评估协议条款是否实质性地符合立法目标(实质公平性)。最高法院强调,公平谈判达成的协议应被给予“极大分量”,法院只应在有限的情况下推翻它们。
Hartshorne v. Hartshorne, 2004 SCC 22
在Hartshorne案中,最高法院将Miglin框架应用于根据BC省前《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订立的婚姻协议。法院裁定,分析必须考虑如果适用协议条款,审判结果将是什么,然后确定协议的运作是否不公平——特别考虑双方的当前情况是否在达成协议时的预期之内。推定是:协议下的分割是公平的,除非另有证明。
⚖ 实务要点:FLA第93条的起草充分考虑了Miglin案和Hartshorne案。双重结构——第93(3)条的程序公平性、第93(5)条的操作公平性——反映了相同的分析框架,适应了BC省的法定背景。
7. 实务考量:您需要知道的事项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于寻求撤销协议的一方。您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程序不公平(第93(3)条)或结果显失公平(第93(5)条)。
时机很重要
第93条未规定其自身明确的独立诉讼时效条款;然而,延迟和依赖在第93(5)条的分析中至关重要,时效抗辩也可能根据程序情况而产生。由于时效和过渡性问题可能取决于具体事实,当事人应尽快寻求法律意见;延迟可能通过第93(5)条的确定性和依赖因素实质性地削弱撤销主张,即使存在实质性不公平。
独立法律意见
签署时是否有独立法律意见(ILA)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双方都有ILA且充分披露,撤销协议将更加困难。相反,如果您在没有任何法律意见的情况下签署且不理解后果,这支持根据第93(3)(c)条提出申请。
您可以质疑协议的部分内容
第93条允许法院撤销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您不需要攻击整个分居协议。如果财产分割条款不公平但子女抚养安排运作良好,您可以仅针对财产部分。
法院可以做什么
如果法院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可以用FLA第5部分的命令替换。这意味着法院将适用第81条的默认平等分割规则,受第85条排除规则和第95条不等分割主张的约束。
8. 案例说明:Asselin v. Roy, 2013 BCSC 1681
Asselin v. Roy案仍然是关于第93条最具指导性的判决之一。在该案中,Asselin女士签署了一份限制其财产权利的同居协议。Harvey法官认定,虽然Asselin女士理解协议且自愿签署(意味着第93(3)条的程序理由未完全成立),但协议根据第93(5)条仍然显失公平,原因如下:
- 协议不能被视为双方共同保留各自独立资产的意图的结果——只有Roy先生寻求协议来保护他的财务地位。
- 不存在真正的共同确定性意图。
- Roy先生不能一方面声称依赖协议,同时又允许Asselin女士用自己的资产对根据协议条款仍属于他的财产进行重大改良。
协议被撤销,财产按照FLA的默认规则进行分割。
9. 总结:第93条决策框架
| 第一步:协议是否为经见证的书面协议?(第93(1)条) |
| 如是 → 进入第二步。法院只能根据第93条撤销。 如否(未见证)→ 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仍可适用第93条(第93(6)条)。 |
| 第二步(第一重检验):程序是否公平?(第93(3)条) |
| 签署协议时是否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a) 未披露重大财产/债务/信息 (b) 不当利用弱势地位 (c) 缺乏对协议的理解 (d) 普通法使合同无效的因素(胁迫、不当影响等) 如是 → 法院可以撤销,除非第93(4)条适用(无实质意义保障条款)。 如否 → 进入第三步。 |
| 第三步(第二重检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第93(5)条) |
| 法院考虑: (a) 协议达成以来的时间长度 (b) 实现确定性的意图 (c) 对协议条款的依赖程度 如显失公平 → 法院可以撤销(但如果依赖/确定性因素不利,仍可拒绝)。 如未显失公平 → 协议维持不变。 |
10. 常见问题
“我们没有请律师。这是否自动使协议无效?”
不是。缺乏独立法律意见不会自动使分居协议无效。但它是第93(3)(c)条下的一个重要因素,可能支持认定配偶不理解协议的性质或后果。法院更可能审查未经法律意见而签署的协议,特别是当条款明显偏离FLA规定时。
“协议已经见证了。这是否使它无法被质疑?”
不是。经见证的协议正是第93(1)条涵盖的协议类型,而第93条本身就提供了撤销机制。见证保护协议不被忽视——它要求质疑方必须经过第93条的分析——但它不使协议免受质疑。
“我的配偶没有披露一个价值50,000加元的银行账户。这足够吗?”
这取决于整体背景。未披露必须涉及“重大”财产或信息。五万加元是否“重大”取决于家庭财产的总额。在五百万加元的财产中,它可能不会产生影响。在二十万加元的财产中,它可能具有决定性。
“我能在同一申请中质疑配偶赡养费条款吗?”
分居协议中的配偶赡养费条款受FLA第164条管辖,这是一个平行但独立的条款。第164条的检验标准与第93条的结构相同,但单独适用。如果您的协议同时涉及财产和配偶赡养费,您可能需要分别根据两个条款提出申请。
“在FLA于2013年3月18日生效之前签署的协议怎么办?”
对于已婚配偶在2013年3月18日之前签署的协议,前《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特别是第65条)可能仍然适用,因为FLA第252(2)(a)条保留了先前的法律。对于未婚配偶在FLA之前签署的协议,BC省最高法院在B.L.S. v. D.J.S., 2019 BCSC 846案中裁定适用FLA。过渡性处理取决于配偶身份、时间和诉讼类型;在依赖任何一种制度之前,请寻求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认为您的协议可能不公平?请立即行动。
如果您认为分居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时间不站在您这边。您等待的时间越长,就越难说服法院撤销协议。经验丰富的家庭法律师可以评估您的情况是否支持根据第93条提出申请,并在您进入诉讼之前就成功的可能性提供建议。
George Lee Law 为客户提供撤销和执行分居协议的法律服务,服务语言包括英语、粤语和普通话。请拨打 604-681-1611 预约咨询。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应作为法律意见予以依赖。每个家庭法事务涉及独特的事实和情况。如需针对您的情况获取建议,请咨询BC省合资格的家庭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