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对土地登记诉讼证吗?

Blog | George Lee Law Corp.

Pending Litigation

BC省房产诉讼

CPL、推定信托及房产权益保护实用指南

李广田律师  |  George Lee Law  |  Vancouver, BC  |  604-681-1611  |  info@gleelaw.com  |  gleelaw.com

引言

如果您在BC省涉及法律纠纷,且认为他人的房产是使用本应属于您的资金购买或改善的,那么待决诉讼证书(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简称“CPL”)是您可以使用的最有力的法律工具之一。根据Land Title Act, R.S.B.C. 1996, c. 250(《土地产权法》)第215条的规定登记的CPL,可以有效冻结房产产权,阻止登记业主在您的索赔获得解决之前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土地。

但并非每项索赔都赋予您登记CPL的权利。法律对纯粹的债务索赔——即某人仅欠您一笔钱——与对土地的真正权益主张之间划出了明确界限。理解这一区别可能意味着保护您的权益与眼看被告出售或抵押您的资金帮助购买的房产之间的差别。

本文解释了BC省管辖CPL的法律框架,概述了界定CPL何时可用的关键案例,并提供了如何建立法院将支持的索赔的实用指导。

什么是待决诉讼证书?

CPL不是判决、留置权或担保形式。它是一份通知——在土地产权办公室登记于房产产权之上——告知全世界该土地正在受到法院诉讼程序的约束。一旦登记,它将阻止登记业主以可能损害索赔人权益的方式处置该房产。

根据Land Title Act第215(1)(a)条,诉讼程序中主张对土地享有“产权或权益”(an estate or interest in land)的一方可以对该土地登记CPL。登记时必须附上诉讼程序开始时提交的诉状副本(通常是Notice of Civil Claim,即民事索赔通知书)。

其实际效果非常重大。根据第216条,一旦CPL登记后,登记官不得在产权登记簿中作出任何具有收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该土地效果的记录,直至CPL被撤销。简而言之,该房产即被锁定。

并非所有索赔都符合条件:对土地的权益要求

这正是许多诉讼当事人——有时甚至包括他们的律师——容易犯错的地方。CPL并非仅因为纠纷与房产相关就可以获得。如果您的索赔本质上是一项金钱债务的索赔,CPL将被质疑并很可能被撤销。

经典的区分方法如下。如果您签订了房产购买合同而卖方拒绝完成交易,您就对该土地享有直接的权益主张,CPL显然可以获得。但如果您借钱给某人而他们用这笔钱买了房产,您的索赔就是一笔债务。该房产仅仅是您的资金最终流向的地方。仅此而已,CPL是不成立的。

“仅此而已”是关键短语。BC省法院已经认定,在某些情况下,金钱索赔可以产生对土地的真正权益——具体来说,当索赔人能够追踪被挪用或不当获得的资金进入房产,并建立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的基础时。

推定信托:将金钱索赔转化为财产索赔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是一种衡平法救济。当被告以原告的代价获得了不当得利,并保留了归因于原告贡献的财产时,法院可以宣布被告以信托方式为原告持有部分或全部该财产。

在CPL的语境中,推定信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将原本可能只是纯粹的债务索赔转化为财产性索赔——即对土地实际权益的主张——从而满足第215条的门槛要求。

然而,建立足以支持CPL的推定信托,需要的不仅仅是简单地提出主张。诉状必须包含展示两项内容的实质性事实,正如BC省法院通过一系列重要判决所阐明的那样。

关键案例:BC省法院的要求

1. Jacobs v. Yehia, 2015 BCSC 267基础性判决

这是BC省最高法院关于CPL、资金追踪和推定信托交叉领域的主导性判决。法院确立了若干基础性原则,至今仍指导着全省的CPL申请。

第一,当索赔人主张对土地享有衡平法权益(包括基于推定信托产生的权益)时,可以登记CPL。第二,当资金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并可追踪至土地的购买或改善时,法院可以施加足以支持CPL的补救性推定信托。第三,也是关键的一点,法院澄清(引用Masuhara法官在Drucker, Inc. v. Hong, 2011 BCSC 905案中的意见)追踪是一个“过程,而非诉讼请求或救济”。如果原告确立了对被挪用资金的财产性权利,就可以将这些资金追踪至其他财产。

维持CPL的门槛被设定为推定信托是否是一种可能的救济——而非原告是否最终会胜诉。如果根据诉状所述的事实,推定信托是可能的,CPL即可维持。

关键要点: 如果您的资金被不当获取,且您能追踪至某人的房产,即使在早期阶段、在您证明案件之前,CPL也是可以获得的。

2. Zou v. Khatkar, 2021 BCSC 1931两步检验标准

该判决澄清并收紧了基于推定信托的CPL的诉状要求。法院裁定,除了陈述基础诉因外,原告的Notice of Civil Claim(民事索赔通知书)必须包含支持两项独立要求的实质性事实。

要求一:与房产的实质性直接联系。诉状必须证明索赔与CPL所针对的特定房产之间存在关联性。仅仅因为被告拥有房产是不够的;原告的资金或贡献与该特定房产之间必须存在可追踪的联系。

要求二: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原告必须提出事实,说明为何仅凭损害赔偿判决不能实现公正——例如,因为被告拥有海外资产、表现出不诚实的模式,或存在在判决前处置房产的真实风险。

Zou案本身中,CPL被撤销,因为原告的索赔本质上是针对房产缺陷的损害赔偿索赔,与被告的其他房产没有直接联系。该案例说明了外部边界:对恰好拥有房产的某人的一般不满不能成为CPL的正当理由。

3. Oikon Developments v. Chris & Mando Ltd., 2024 BCSC 1333最新权威判决

这一2024年判决是BC省关于CPL和推定信托的最新重要权威。法院维持了对涉案房产登记的CPL,认定原告修改后的民事索赔通知书充分陈述了推定信托主张。

法院确认,分析的重点在于诉状所述的事实(假定为真)是否能够支持对土地权益的主张。法院在CPL阶段不衡量证据或评估案件实质。当原告证明了贡献与房产价值增值之间的因果联系时,这就足够了。

值得注意的是,Oikon案中法院的意见可能表明,主张损害赔偿不足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严格要求——这可能意味着Zou检验标准第二部分的适用存在一定灵活性。这对索赔人来说是一个重要发展。

4. Tracy v. Instaloans, 2010 BCCA 357混合资金的追踪

这是BC省上诉法院关于将资金追踪至房产的主导性权威判决。该案确立了受推定信托约束的资金可以被追踪至关联公司手中,即使收益已经通过混合账户流转,无法再以传统意义上的方式被“可靠识别”。

法院适用了Re Hallett’s Estate(1879年)确立的公认规则,即推定受托人(或不法行为人)被推定首先花费了自己的资金,从而保全了信托资金。这意味着,将被挪用的资金与被告自己的资金混合在银行账户中,并不必然导致追踪的失败——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原则。

关键要点: 即使被告在偿还抵押贷款或改善房产之前将您的资金与其自身资金混合,追踪主张仍然成立。法律推定不法行为人首先花费了自己的资金。

实用清单:登记CPL需要什么

综合以上案例的原则,以下要素必须具备(或至少在诉状中适当陈述),CPL方可在BC省登记并维持。

1.  已开始的诉讼程序。您必须已经提起诉讼——通常是向BC省最高法院提交Notice of Civil Claim(民事索赔通知书)。CPL须连同起诉文件副本一并提交。

2.  对土地权益的主张。您的诉状必须主张对特定房产的产权或权益。在推定信托案件中,这意味着明确陈述被告以推定信托方式为您持有该房产(或其部分权益)。

3.  可追踪的联系。您必须陈述实质性事实,证明您的资金或财产可以被追踪至该土地。这包括交易链条:资金如何产生、如何流转,以及如何最终增加了被告房产的价值。

4.  不当行为。推定信托必须以某种形式的不当行为为基础——欺诈、违反受信义务、不当得利或违反信托。被告仅仅未支付发票的普通商业纠纷通常不足以成立。

5.  金钱赔偿不足(通常需要)。根据Zou检验标准,您应陈述事实说明为何仅凭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例如,因为被告拥有海外资产、表现出不诚实行为,或存在处置房产的真实风险。虽然2024年Oikon判决可能表明此要求存在一定灵活性,但审慎做法仍然是在诉状中加以陈述。

6.  由律师、公证人或登记代理人电子提交。CPL必须由律师、公证人或登记代理人(registry agent)向Land Title and Survey Authority(土地产权及测量局)电子提交。自行代理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从法院登记处获得CPL的认证,但不能直接向LTSA完成电子提交。

CPL适用的常见情形

CPL出现在广泛的纠纷中。以下是BC省实务中最常遇到的几种情形。

家庭法财产分割

根据Land Title Act第215(6)条,Family Law Act(《家庭法》)项下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其产权可能因诉讼结果而变更的任何土地产权或权益登记CPL。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定依据,“不需要”主张推定信托——家庭法诉讼程序本身即已足够。

房产交易纠纷

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寻求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买方对该房产享有明确的衡平法权益。此类情况下的CPL是常规且公认的。

欺诈与资金挪用

当被告通过欺诈、欺骗或违反信托获取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或改善房产时,原告可以将被挪用的资金追踪至该土地,并寻求推定信托。这正是Jacobs v. Yehia案中详细分析的框架,也是CPL工具最强有力的应用之一。

合资与合伙纠纷

当各方在合资或合伙安排下共同出资购买或改善房产,而一方试图独占该房产时,出资方可以寻求推定信托并登记CPL。Oikon Developments(2024年)正是在这一情形下维持了CPL。

遗产纠纷

第215(7)条为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遗嘱、遗产及继承法》)项下的诉讼程序提供了专门的CPL依据,允许当事人在遗产诉讼期间保护房产权益。

CPL登记后会发生什么?

CPL登记后,房产所有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Land Title Act提供了若干可撤销CPL的机制。

根据第252条,如果诉讼程序中一年内未采取任何步骤,房产所有人可以以诉讼处于休眠状态为由申请撤销CPL。根据第256条和第257条,所有人可以以CPL造成重大困难或不便为由提出申请。法院保留自由裁量权,并将权衡各方的利益。

重要的是,如果在审查诉状后发现原告未适当披露对土地权益的主张,法院也可以撤销CPL。这正是民事索赔通知书的起草如此关键的原因。草率陈述的推定信托主张将无法经受撤销申请的考验。

法院还可以命令作为撤销条件提供担保——即使CPL被解除,也为原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滥用的风险

CPL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具。它可以在诉讼进行期间阻止房产所有人出售、再融资或处置自己的土地长达数年。法院对滥用的风险保持高度警觉。

如果在缺乏适当基础的情况下登记CPL——例如,为在纯粹的金钱纠纷中施加和解压力——法院将撤销CPL,且索赔人可能面临不利的费用后果。在极端情况下,毫无根据的CPL可能构成滥用诉讼程序。

结论很简单:CPL必须建立在对土地权益的真实、适当陈述的主张之上。它不能替代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是谈判筹码。

结论

待决诉讼证书(CPL)是BC省诉讼中保护当事人房产权益的最有效工具之一。但它并非作为所有涉及房地产的索赔的当然权利。关键问题是您是否对土地本身享有真正的权益主张——而不仅仅是恰好与房产有关联的金钱索赔。

当资金被不当获取并可追踪至土地时,由Jacobs v. Yehia确立、经Zou v. Khatkar细化、最近又由Oikon Developments(2024年)确认的推定信托框架,为登记和维持CPL提供了明确的路径。BC省上诉法院在Tracy v. Instaloans案中确立的追踪原则确保了混合或混同的资金不会导致索赔的失败。

如果您认为您的资金已被用于在BC省购买或改善房产,且正在考虑CPL,最重要的一步是确保您的诉状从一开始就得到妥善起草。一份充分陈述的推定信托主张,配合可追踪的证据,将经受住撤销申请的考验。而草率的陈述则不会。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目的,不构成法律建议。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且本文撰写后法律可能已发生变化。如果您在BC省涉及房产纠纷,应咨询合资格的律师以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

George Lee Law 李广田律师

Vancouver, BC  |  604-681-1611  |  info@gleelaw.com  |  gleelaw.com

英文 · 粵語 · 普通话

服务范围:家庭法  |  移民法  |  民事诉讼

BC省房产诉讼

CPL、推定信托及房产权益保护实用指南

李广田律师  |  George Lee Law  |  Vancouver, BC  |  604-681-1611  |  info@gleelaw.com  |  gleelaw.com

引言

如果您在BC省涉及法律纠纷,且认为他人的房产是使用本应属于您的资金购买或改善的,那么待决诉讼证书(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简称“CPL”)是您可以使用的最有力的法律工具之一。根据Land Title Act, R.S.B.C. 1996, c. 250(《土地产权法》)第215条的规定登记的CPL,可以有效冻结房产产权,阻止登记业主在您的索赔获得解决之前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土地。

但并非每项索赔都赋予您登记CPL的权利。法律对纯粹的债务索赔——即某人仅欠您一笔钱——与对土地的真正权益主张之间划出了明确界限。理解这一区别可能意味着保护您的权益与眼看被告出售或抵押您的资金帮助购买的房产之间的差别。

本文解释了BC省管辖CPL的法律框架,概述了界定CPL何时可用的关键案例,并提供了如何建立法院将支持的索赔的实用指导。

什么是待决诉讼证书?

CPL不是判决、留置权或担保形式。它是一份通知——在土地产权办公室登记于房产产权之上——告知全世界该土地正在受到法院诉讼程序的约束。一旦登记,它将阻止登记业主以可能损害索赔人权益的方式处置该房产。

根据Land Title Act第215(1)(a)条,诉讼程序中主张对土地享有“产权或权益”(an estate or interest in land)的一方可以对该土地登记CPL。登记时必须附上诉讼程序开始时提交的诉状副本(通常是Notice of Civil Claim,即民事索赔通知书)。

其实际效果非常重大。根据第216条,一旦CPL登记后,登记官不得在产权登记簿中作出任何具有收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该土地效果的记录,直至CPL被撤销。简而言之,该房产即被锁定。

并非所有索赔都符合条件:对土地的权益要求

这正是许多诉讼当事人——有时甚至包括他们的律师——容易犯错的地方。CPL并非仅因为纠纷与房产相关就可以获得。如果您的索赔本质上是一项金钱债务的索赔,CPL将被质疑并很可能被撤销。

经典的区分方法如下。如果您签订了房产购买合同而卖方拒绝完成交易,您就对该土地享有直接的权益主张,CPL显然可以获得。但如果您借钱给某人而他们用这笔钱买了房产,您的索赔就是一笔债务。该房产仅仅是您的资金最终流向的地方。仅此而已,CPL是不成立的。

“仅此而已”是关键短语。BC省法院已经认定,在某些情况下,金钱索赔可以产生对土地的真正权益——具体来说,当索赔人能够追踪被挪用或不当获得的资金进入房产,并建立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的基础时。

推定信托:将金钱索赔转化为财产索赔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是一种衡平法救济。当被告以原告的代价获得了不当得利,并保留了归因于原告贡献的财产时,法院可以宣布被告以信托方式为原告持有部分或全部该财产。

在CPL的语境中,推定信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将原本可能只是纯粹的债务索赔转化为财产性索赔——即对土地实际权益的主张——从而满足第215条的门槛要求。

然而,建立足以支持CPL的推定信托,需要的不仅仅是简单地提出主张。诉状必须包含展示两项内容的实质性事实,正如BC省法院通过一系列重要判决所阐明的那样。

关键案例:BC省法院的要求

1. Jacobs v. Yehia, 2015 BCSC 267基础性判决

这是BC省最高法院关于CPL、资金追踪和推定信托交叉领域的主导性判决。法院确立了若干基础性原则,至今仍指导着全省的CPL申请。

第一,当索赔人主张对土地享有衡平法权益(包括基于推定信托产生的权益)时,可以登记CPL。第二,当资金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并可追踪至土地的购买或改善时,法院可以施加足以支持CPL的补救性推定信托。第三,也是关键的一点,法院澄清(引用Masuhara法官在Drucker, Inc. v. Hong, 2011 BCSC 905案中的意见)追踪是一个“过程,而非诉讼请求或救济”。如果原告确立了对被挪用资金的财产性权利,就可以将这些资金追踪至其他财产。

维持CPL的门槛被设定为推定信托是否是一种可能的救济——而非原告是否最终会胜诉。如果根据诉状所述的事实,推定信托是可能的,CPL即可维持。

关键要点: 如果您的资金被不当获取,且您能追踪至某人的房产,即使在早期阶段、在您证明案件之前,CPL也是可以获得的。

2. Zou v. Khatkar, 2021 BCSC 1931两步检验标准

该判决澄清并收紧了基于推定信托的CPL的诉状要求。法院裁定,除了陈述基础诉因外,原告的Notice of Civil Claim(民事索赔通知书)必须包含支持两项独立要求的实质性事实。

要求一:与房产的实质性直接联系。诉状必须证明索赔与CPL所针对的特定房产之间存在关联性。仅仅因为被告拥有房产是不够的;原告的资金或贡献与该特定房产之间必须存在可追踪的联系。

要求二: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原告必须提出事实,说明为何仅凭损害赔偿判决不能实现公正——例如,因为被告拥有海外资产、表现出不诚实的模式,或存在在判决前处置房产的真实风险。

Zou案本身中,CPL被撤销,因为原告的索赔本质上是针对房产缺陷的损害赔偿索赔,与被告的其他房产没有直接联系。该案例说明了外部边界:对恰好拥有房产的某人的一般不满不能成为CPL的正当理由。

3. Oikon Developments v. Chris & Mando Ltd., 2024 BCSC 1333最新权威判决

这一2024年判决是BC省关于CPL和推定信托的最新重要权威。法院维持了对涉案房产登记的CPL,认定原告修改后的民事索赔通知书充分陈述了推定信托主张。

法院确认,分析的重点在于诉状所述的事实(假定为真)是否能够支持对土地权益的主张。法院在CPL阶段不衡量证据或评估案件实质。当原告证明了贡献与房产价值增值之间的因果联系时,这就足够了。

值得注意的是,Oikon案中法院的意见可能表明,主张损害赔偿不足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严格要求——这可能意味着Zou检验标准第二部分的适用存在一定灵活性。这对索赔人来说是一个重要发展。

4. Tracy v. Instaloans, 2010 BCCA 357混合资金的追踪

这是BC省上诉法院关于将资金追踪至房产的主导性权威判决。该案确立了受推定信托约束的资金可以被追踪至关联公司手中,即使收益已经通过混合账户流转,无法再以传统意义上的方式被“可靠识别”。

法院适用了Re Hallett’s Estate(1879年)确立的公认规则,即推定受托人(或不法行为人)被推定首先花费了自己的资金,从而保全了信托资金。这意味着,将被挪用的资金与被告自己的资金混合在银行账户中,并不必然导致追踪的失败——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原则。

关键要点: 即使被告在偿还抵押贷款或改善房产之前将您的资金与其自身资金混合,追踪主张仍然成立。法律推定不法行为人首先花费了自己的资金。

实用清单:登记CPL需要什么

综合以上案例的原则,以下要素必须具备(或至少在诉状中适当陈述),CPL方可在BC省登记并维持。

1.  已开始的诉讼程序。您必须已经提起诉讼——通常是向BC省最高法院提交Notice of Civil Claim(民事索赔通知书)。CPL须连同起诉文件副本一并提交。

2.  对土地权益的主张。您的诉状必须主张对特定房产的产权或权益。在推定信托案件中,这意味着明确陈述被告以推定信托方式为您持有该房产(或其部分权益)。

3.  可追踪的联系。您必须陈述实质性事实,证明您的资金或财产可以被追踪至该土地。这包括交易链条:资金如何产生、如何流转,以及如何最终增加了被告房产的价值。

4.  不当行为。推定信托必须以某种形式的不当行为为基础——欺诈、违反受信义务、不当得利或违反信托。被告仅仅未支付发票的普通商业纠纷通常不足以成立。

5.  金钱赔偿不足(通常需要)。根据Zou检验标准,您应陈述事实说明为何仅凭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例如,因为被告拥有海外资产、表现出不诚实行为,或存在处置房产的真实风险。虽然2024年Oikon判决可能表明此要求存在一定灵活性,但审慎做法仍然是在诉状中加以陈述。

6.  由律师、公证人或登记代理人电子提交。CPL必须由律师、公证人或登记代理人(registry agent)向Land Title and Survey Authority(土地产权及测量局)电子提交。自行代理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从法院登记处获得CPL的认证,但不能直接向LTSA完成电子提交。

CPL适用的常见情形

CPL出现在广泛的纠纷中。以下是BC省实务中最常遇到的几种情形。

家庭法财产分割

根据Land Title Act第215(6)条,Family Law Act(《家庭法》)项下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其产权可能因诉讼结果而变更的任何土地产权或权益登记CPL。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定依据,“不需要”主张推定信托——家庭法诉讼程序本身即已足够。

房产交易纠纷

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寻求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买方对该房产享有明确的衡平法权益。此类情况下的CPL是常规且公认的。

欺诈与资金挪用

当被告通过欺诈、欺骗或违反信托获取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或改善房产时,原告可以将被挪用的资金追踪至该土地,并寻求推定信托。这正是Jacobs v. Yehia案中详细分析的框架,也是CPL工具最强有力的应用之一。

合资与合伙纠纷

当各方在合资或合伙安排下共同出资购买或改善房产,而一方试图独占该房产时,出资方可以寻求推定信托并登记CPL。Oikon Developments(2024年)正是在这一情形下维持了CPL。

遗产纠纷

第215(7)条为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遗嘱、遗产及继承法》)项下的诉讼程序提供了专门的CPL依据,允许当事人在遗产诉讼期间保护房产权益。

CPL登记后会发生什么?

CPL登记后,房产所有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Land Title Act提供了若干可撤销CPL的机制。

根据第252条,如果诉讼程序中一年内未采取任何步骤,房产所有人可以以诉讼处于休眠状态为由申请撤销CPL。根据第256条和第257条,所有人可以以CPL造成重大困难或不便为由提出申请。法院保留自由裁量权,并将权衡各方的利益。

重要的是,如果在审查诉状后发现原告未适当披露对土地权益的主张,法院也可以撤销CPL。这正是民事索赔通知书的起草如此关键的原因。草率陈述的推定信托主张将无法经受撤销申请的考验。

法院还可以命令作为撤销条件提供担保——即使CPL被解除,也为原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滥用的风险

CPL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具。它可以在诉讼进行期间阻止房产所有人出售、再融资或处置自己的土地长达数年。法院对滥用的风险保持高度警觉。

如果在缺乏适当基础的情况下登记CPL——例如,为在纯粹的金钱纠纷中施加和解压力——法院将撤销CPL,且索赔人可能面临不利的费用后果。在极端情况下,毫无根据的CPL可能构成滥用诉讼程序。

结论很简单:CPL必须建立在对土地权益的真实、适当陈述的主张之上。它不能替代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是谈判筹码。

结论

待决诉讼证书(CPL)是BC省诉讼中保护当事人房产权益的最有效工具之一。但它并非作为所有涉及房地产的索赔的当然权利。关键问题是您是否对土地本身享有真正的权益主张——而不仅仅是恰好与房产有关联的金钱索赔。

当资金被不当获取并可追踪至土地时,由Jacobs v. Yehia确立、经Zou v. Khatkar细化、最近又由Oikon Developments(2024年)确认的推定信托框架,为登记和维持CPL提供了明确的路径。BC省上诉法院在Tracy v. Instaloans案中确立的追踪原则确保了混合或混同的资金不会导致索赔的失败。

如果您认为您的资金已被用于在BC省购买或改善房产,且正在考虑CPL,最重要的一步是确保您的诉状从一开始就得到妥善起草。一份充分陈述的推定信托主张,配合可追踪的证据,将经受住撤销申请的考验。而草率的陈述则不会。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目的,不构成法律建议。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且本文撰写后法律可能已发生变化。如果您在BC省涉及房产纠纷,应咨询合资格的律师以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

George Lee Law 李广田律师

Vancouver, BC  |  604-681-1611  |  info@gleelaw.com  |  gleelaw.com

英文 · 粵語 · 普通话

服务范围:家庭法  |  移民法  |  民事诉讼

Burnaby Crystal Office Tower
Address: 608 – 4538 Kingsway
Burnaby, BC, Canada V5H 4T9
Tel: 604-681-1611
Fax: 604-681-1606
Email: office@gle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