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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了,仍住在同一屋檐下:卑诗省法律与搬离命令

Two separated spouses quietly using the same dining table in their shared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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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诗省法律如何看待继续同住,以及法院何时可能命令一方搬离

George Lee | 李广田律师 | 温哥华出庭律师及事务律师

大温地区不少正在分居的伴侣,并没有条件立刻维持两个住所。一份收入往往无法同时负担本拿比的按揭和高贵林的租金;孩子已经在学校安顿下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谁都担心先搬走会带来不利后果。于是,婚姻关系结束了,家庭住址却没有改变。

这种安排合法、常见,在一段时间内也可以运作。但不少家庭法案件恰恰在这里变得棘手。以下说明:在决定继续同住之前应当了解什么;当同住已无法维持时,法院又可以作出哪些命令。

共用厨房,也可以已经分居

《家庭法》(Family Law Act)第 3(4) 条明确规定:配偶即使继续住在同一住所,仍然可以处于分居状态。法院看的是:一方是否已经表明结束关系、永久分居的意图,以及双方此后的行为是否与此一致。

分房睡、分开管理财务、分开用餐和洗衣、不再在家庭聚会或社交场合以伴侣身份出现,都可能构成相关证据。但这并不是一份法定核对清单;法官会审视整体情况,而不是逐项打勾。

分居日期并非形式问题。它是判断家庭财产和债务范围的重要基准,不过分居后为维持家庭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也可能计入。财产和债务通常要到协议达成之日或聆讯、审讯之日才作估值。它同时启动离婚通常所依据的一年分居期。它还启动两年的诉讼时效,但仅限未婚配偶:已婚配偶的两年,是从离婚判决或宣告婚姻无效的命令之日起算,可能要到多年之后。

在同一屋檐下生活,日后更容易就分居日期发生争议,因为那一天外观上没有任何变化。所以请把日期固定下来:向配偶发出一封简短的信件或电邮,说明关系已经结束,注明日期并保留副本。现在不花什么成本,两年后可能价值很高。

在还能沟通的时候,把同住规则写下来

能够平稳度过这一阶段的家庭,通常把共同居住当作有条件的临时安排,而不是一场没有规则的停战。即使只是非正式约定,也应把基本事项写下来:

  • 谁住在哪个房间,哪些区域属于私人空间
  • 哪一方支付哪些账单、从哪个账户支付,共同账户如何处理
  • 杂货、做饭和洗衣是分开还是共同处理,以及具体条件
  • 同一住所内的育儿安排,让孩子清楚由哪一位家长负责
  • 用于处理日常事务的单一沟通渠道,最好保留书面记录
  • 不带新伴侣进入住所;有访客时给予合理通知

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支付全部账单并不会因此买下房屋,不支付账单也不会因此失去权益。但这段期间的资金往来日后确实会被审查:分居后为维持家庭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本身可能构成家庭债务;分居后一方的行为若令财产或债务的价值出现超出正常市场波动的变化,也可能成为主张平均分割将导致「显著不公平」(significantly unfair)的依据。请保存记录。

第二,在家中开始秘密录音录像之前,请慎重考虑。录音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取决于具体事实;如果确实存在安全风险,录音可能相当重要。但依我的经验,日常、惯常地录制家庭生活,分量往往不如录制者预期,而且容易把焦点转到录制者身上,而不是被录制的一方。开始之前,先问你自己的律师。

当同住无法维持:三种不同的命令

当事人常用一句话概括:「我能不能让他/她搬出去?」这句话背后其实是三种救济,门槛不同、法院不同,后果也很不一样。

一、独占居住令

根据《家庭法》第 90(2)(a) 条,卑诗省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可以命令一方配偶在指定期间内独占家庭住所。请留意法院层级:省法院(Provincial Court)作不出这类命令。沿用多年的测试有两个部分——继续共同居住是否已属「实际上不可能」(practical impossibility),以及在便利平衡(balance of convenience)之下,申请人是否更适合留下。涉及子女时,子女最佳利益主导整个分析。

「实际上不可能」是很高的门槛。判例把它理解为客观上已难以容忍,而不只是相处不愉快;单纯互相厌恶,通常不足以取得命令。但长期冲突也并非无关紧要:如果冲突波及孩子,危及安全或健康,或令人无法在家中正常生活,它就可能正是使共同居住变得不可能的原因。

最有参考价值的近期案例是 Hohmann v. Hohmann, 2024 BCSC 100。双方 2015 年分居,八年后仍与五名子女住在同一所乡村住宅内:母亲与两个儿子共用一间卧室,靠儿童福利金(child tax benefit)生活,父亲掌握所有账户。法院准许了独占居住,并在判词第 15 段作出一项值得每位读者注意的观察——分居后能够继续同住的时间越长,要证明共同居住已经不可能,门槛就越高。

这句话要谨慎理解。它是对证据的观察,不是一条规则;在 Hohmann 案本身,同住八年也没有阻止法院作出命令。真正改变结果的,不是成年人之间是否不快,而是冲突对孩子的影响(第 25 至 32 段)。另一个值得知道的细节是时间:法官给了父亲三个月才须搬离,以便把物业内另一处住所整理到可以入住(第 37 至 39 段)。独占居住令很少是星期五下午就换锁。

二、行为命令

在同住分居的案件里,行为命令是安静而好用的工具,两级法院都可以作出——但必须在家庭法程序之内,不是独立的「家务管理」机制。第 222 条说明用途:促成和解、管理妨碍和解的行为、防止滥用法院程序,以及在案件处理期间作出临时安排。第 225 条允许法院限制配偶之间的沟通。第 226 条直接处理住所本身:命令一方支付租金、按揭、指定公用事业费、地税、保险及其他开支;禁止一方中断公用事业服务;规定由指定的人监督另一方搬走个人物品。第 227 条涵盖其他行为。

要理解两点。第一,行为命令通常不是让配偶搬离住所的途径;它的作用是制止那些让同住无法忍受的行为——被擅自取消的电力账户、不停的短信、拖欠不付的按揭。在实务上,这类命令也比独占居住令容易取得,因此值得先问。第二,如果真正的问题是安全,行为命令就是错的工具。省政府指引明确指出:不应仅以行为命令管理家庭暴力风险,因为这类命令通过家庭法院程序执行,而不是由警方即时执行。

三、保护令

一旦涉及家庭暴力,《家庭法》第 9 部(Part 9)适用,分析方式完全不同。根据第 183 条,法院可以命令家庭成员不得接近住所、立即或在指定时间内离开住所,以及在监督下取回个人物品。最高法院和省法院都可以作出这类命令。

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范围比多数人以为的更广,包括心理及情绪虐待,也包括财务控制。第 184 条要求法院考虑一系列风险因素:是否有暴力历史;暴力是否重复或升级;心理或情绪虐待是否构成胁迫与控制的行为模式;分居是否新近发生;是否涉及药物或酒精;是否能取得武器;处于风险中的人如何看待自身安全;以及任何增加其脆弱程度的因素——怀孕、年龄、健康、家庭状况、经济依赖。

实务上有三点尤其重要。第一,你自己感到危险,是法院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它要与整体证据一起衡量——所以把记录带上:短信及其他通讯、照片、医疗或警方报告、财务资料、证人,以及一份把事情经过和时间写清楚的宣誓书。第二,你此前一直住在屋内,或者曾经搬走又回来,都不会使你失去申请资格;没有刑事控罪,同样不构成障碍。第三,保护令不只是一纸文件:除非法院另有规定,有效期为一年;警员只要有合理及可能的理由相信有人违反了命令条款,即使没有送达证明也可以执行;无合法理由违反命令,还可能依《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第 127 条被检控。

这一点两面都锋利,所以我不建议当事人把保护令当成策略工具。证据薄弱却为了在育儿争议中取得优势而申请,往往会损害申请人在整个案件中的可信度。而真正需要却被劝阻不去申请,后果更严重。你属于哪一种情况,请对自己的律师如实说明。

两个常见的误解

搬出去并不等于放弃房屋权益。所有权和分割日后按各自的法律原则处理,独占居住令本身也不会改变产权登记。搬离真正会改变的是育儿模式:留在家庭住所照顾孩子的一方会逐渐形成一套日常安排,这套安排在临时申请中确实有分量——但它不决定结果。法院始终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准,包括生活稳定、谁一直在实际照顾,以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实际的教训是:在任何一方搬走之前先谈妥育儿安排,而不是为了守住位置而无限期同住下去。

另外,法官不会替你安排家里的日常。法院就居住、行为和安全作出命令,但不会分配冰箱、裁决谁该洗碗,也不会逐周监督卧室怎么分。中间那一大片,只能靠协商,或者暂时忍下来。

这个月可以做的事

  • 用书面固定分居日期,并在住所以外保存一份副本
  • 把同住条款写下来,哪怕只是一段短信对话
  • 在仍能取得资料时开设自己的银行账户,并保存自己的报税表、银行月结单和按揭文件副本
  • 如果冲突正在升级,保留简短而有日期的记录;同期记录比一年后的回忆有力得多
  • 尽早就财产、退休金(pension)及配偶扶养费的诉讼时效取得意见:未婚配偶通常自分居之日起两年,已婚配偶则自离婚判决或宣告婚姻无效的命令之日起两年。双方共同与家庭争议解决专业人士进行程序期间,时效可能暂停,但未取得法律意见前不要依赖这一点。分居后继续同住,最容易让人搞不清各项期限究竟从哪一天起算
  • 如果你感到害怕,请尽早明白地说出来——对你的律师说,必要时也向警方说。不要等到情况「严重到别人相信」为止

最后一点

分居后仍住在同一屋檐下,往往是一个财务决定,而且常常是合理的。问题出在它开始漂流:没有记录分居日期,没有订下规则,紧张由孩子承受,直到多年之后有人带着长期忍耐的后果走进法院。在还能够商量的时候把规则定下来。如果已经谈不下去,就来谈谈三种命令中哪一种真正适合你的情况——它们不能互相替代。

George Lee Law Corporation | 李广田律师事务所

我们以英语、粤语及普通话,为温哥华、本拿比、列治文及高贵林的分居配偶提供法律服务。604-681-1611 | info@gleelaw.com | gleelaw.com

如需了解分居协议的具体安排,可参阅我们的卑诗省分居协议指南;如需就个人情况咨询,请联系我们。

本文仅提供卑诗省法律的一般资料,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判例可能被上诉或受后续判决影响;法律也可能改变。若涉及人身安全或临近诉讼时效,请尽快就自身情况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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