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令:在开庭前冻结被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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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s Before You Get to Trial

即判前扣押令

根据《Court Order Enforcement Act》,债权人如何在判决前扮押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

李广田律师  |  George Lee Law  |  温哥华, BC  |  604-681-1611

引言

大多数人认为,在法院审结案件并作出判决之前,债权人无法触及债务人的资产。在加拿大大多数省份,这一假设基本正确。但卡诗省(British Columbia)不同。

根据Court Order Enforcement Act, R.S.B.C. 1996, c. 78(下称“COEA”),卡诗省的原告可以获得即判前扣押令(pre-judgment garnishing order),在诉讼尚未解决之前——甚至在被告知道自己被起诉之前——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和其他资金。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救济手段。法院多次将其如此描述,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允许债权人在无需走进法庭的情况下,在债务人没有任何事先回应机会的情况下,扮押债务人的资金。

本文解释即判前扣押令的运作方式、适用条件、局限性,以及它与更为人知的Mareva禁令的比较。

什么是即判前扣押令?

扣押令(garnishing order)是法院的一项命令,它“扮押”第三方——即“被扣押人”(garnishee)——欠被告的债务,并强制被扣押人将这些债务支付到法院,而非支付给被告。最常见的目标是银行账户:银行将存款资金欠付账户持有人,扣押令将这一义务重新引导至法院。

即判前扣押令正如其名:这一程序在对被告作出任何判决之前即已执行。原告向法院登记处提交宣誓书和命令草案,由登记官以书面命令(desk order)的形式签发(无需法庭听证),先送达被扣押人(通常是银行),然后才通知被告。当被告得知发生了什么时,资金已经被冻结。

被扣押的资金不会支付给原告。它们由法院保管,等待诉讼结果。如果原告获得判决,资金将用于清偿判决金额。如果原告的索赔失败,资金将退还给被告。

法律框架:COEA第3条

即判前扣押令的法律依据见COEA第3(3)条。该条款允许法官或登记官在原告满足以下条件时,作出扮押被告欠款的命令:

  • 已提交符合COEA附表一中Form A格式或其实质内容的宣誓书;以及
  • 已就索赔金额提起民事诉讼声明书(Notice of Civil Claim)。

宣誓书是关键文件。根据第3条,宣誓书必须载明原告索赔的性质、债务或确定金额索赔的实际数额、确认该金额在扣除所有合理折扣后确实到期应付、识别被扣押人,并确认被扣押人在法院管辖范围内。

重要的是,第3(4)条规定了一项重大限制:即判前扣押令不能用于扮押工资或薪金。工资扮押仅在获得判决后方可使用。这意味着即判前扣押令的典型目标是银行账户、应收账款以及其他非工资类债务。

确定金额索赔要求

这是最重要且最常被争议的要求。即判前扣押令仅适用于债务或确定金额索赔(liquidated claim)。它不适用于未确定金额的索赔,例如一般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或未来收入损失。

确定金额索赔是指已经确定或可以通过简单计算确定的具体金额。常见例子包括合同项下未付发票、本票项下的固定金额、租约项下的未付租金、有明确本金和利率的贷款,以及已解除合同项下应退还的款项。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原告的索赔实质上是概括性损害赔偿——即需要法院评估和量化的金额——则不能使用即判前扣押令。这一原则在Shier v. Copper Mountain Mining Corporation, 2023 BCSC 152一案中得到了强调,法院撤销了约157万加元的即判前扣押令,因为原告的雇佣索赔实质上是损害赔偿索赔而非确定金额索赔,尽管原告试图将其作不同定性。

“所有合理折扣”的计算

COEA要求原告在宣誓书中“计算所有合理折扣”(account for all just discounts)。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披露任何应从索赔中扣除的金额——抵免、抵销、部分付款或被告可以合理主张的任何其他减少额。

法院对这一要求非常重视。在Nisa Holdings Inc. v. LMG Mgmt. Ltd., 2020 BCSC 11一案中,法院完全撤销了扣押令,因为原告未将约1,700加元的已知超额收费计入折扣——该金额仅占总索赔额的不到2.5%。法院并未仅仅将扣押令减少未披露的金额,而是因未披露而撤销了整个命令。

教训很明确:宣誓书必须全面且坦诚。任何可能减少索赔的金额——即使很小——都必须披露并计入。未能如此不被视为轻微的技术缺陷;它关系到申请的完整性,可能导致致命后果。

程序:逐步说明

第一步:准备宣誓书

宣誓书必须符合COEA附表一中Form A的格式。宣誓书应由原告、原告律师或其他了解事实的人宣誓。虽然第8条允许就被扣押人的债务以信息和信念为基础宣誓,但第3条的实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宣誓书应当以足够的具体性阐述索赔的性质以证明其为债务或确定金额索赔,载明扣除所有合理折扣后的确切欠款金额,按名称、地址和描述识别被扣押人,并确认被扣押人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支持文件——合同、发票、贷款协议、本票——应作为附件提交。

第二步:提起诉讼

原告必须已就索赔金额提交民事诉讼声明书(Notice of Civil Claim)。扣押令和诉讼的提起可以同时进行,这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策略。

第三步:获得命令

宣誓书和扣押令草案提交至法院登记处。登记官审查材料后,如果满意,即签发扣押令。无需法庭听证,也无需在此阶段通知被告。目前的申请费用为80加元。

第四步:送达被扣押人

扣押令首先送达被扣押人。这是有意为之的:这一救济手段的要点是在被告转移资金之前将其冻结。一经送达,被扣押人有义务将其欠被告的任何债务支付到法院,上限为命令中规定的金额。

对于银行而言,扣押令仅扮押被送达的特定分行持有的资金。它不会自动涵盖同一银行其他分行的账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务要点——原告需要知道被告在哪家银行开户,并送达正确的分行。

第五步:送达被告

在被扣押人被送达后,原告必须将扣押令和起诉文件送达被告。被告此时才首次获知诉讼和扮押事宜。

第六步:资金等待解决

被扮押的资金支付到法院并保管,直到判决作出或各方达成和解。如果原告获得判决,资金将用于清偿判决金额。如果命令被撤销,资金将退还给被告。

即判前扣押令与Mareva禁令的比较

即判前扣押令和Mareva禁令都服务于类似的目的:防止被告在判决前转移资产。但它们在根本不同的框架下运作,理解它们的差异对于选择正确的工具至关重要。

最显著的实际区别是损害赔偿承诺(undertaking as to damages)。当原告获得Mareva禁令时,必须承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禁令签发不当,将赔偿被告因禁令造成的任何损失。这可能使原告面临重大责任。即判前扣押令则不需要此类承诺——因此在许多方面,它对原告而言是风险较低的选择。

然而,扣押令仅限于确定金额索赔,这意味着它不适用于许多类型的争议。持有侵权索赔、违反信托义务索赔或未确定金额合同损害赔偿索赔的原告,如需资产保全,则需要申请Mareva禁令。

被告的回应:撤销命令

收到即判前扣押令的被告并非没有补救手段。根据COEA第5条,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扮押。撤销即判前扣押令有两个主要理由。

技术缺陷

法院要求严格遵守COEA的要求。如果宣誓书有缺陷——例如未能计算所有合理折扣、误述欠款金额、未正确识别被扣押人或未附上重要文件——扣押令可能被撤销。如前所述,即使在抵销披露中有微小的遗漏也可能是致命的。

“综合各种情况确属公正”

即使扣押令在技术上没有缺陷,法院仍根据第5条保留自由裁量权,如果“综合各种情况认为公正”,可以撤销命令。这是一项广泛的衡平法自由裁量权。法院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被扮押的资金是否用于基本用途(如员工工资)、索赔是否确实存在争议、扮押是否造成不成比例的困难,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申请扣押令存在恶意或不当目的。

如果法院撤销即判前扣押令,被冻结的资金将退还给被告。原告可能面临不利的费用后果,特别是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不当或未充分披露。

原告的实务考量

您需要银行信息

扣押令的效果取决于其背后的情报。您需要知道被告在哪家银行开户——具体是哪个分行持有资金。在错误的分行送达扣押令,或在被告没有账户的银行送达,不会产生任何结果。提前收集这些信息至关重要。

账户可能是空的

无法保证被告在命令送达时账户中有资金。如果账户已被清空,或被告欠银行的金额超过账户余额(例如信用额度),扮押将无法获取任何资金。申请的法律费用将白白浪费。

联合账户无法扮押

与不欠原告钱的人共同持有的联合账户中的资金通常不能被扮押。如果被告的资金与配偶或非诉讼当事人的商业伙伴共同持有,这些资金可能无法触及。

时机是关键

由于扣押令和诉讼可以同时提起,且被扣押人先于被告被送达,出其不意是这一救济手段的核心特征。如果被告有任何理由认为诉讼即将到来,他们可能在命令送达之前转移资金。准备阶段的速度和保密至关重要。

严格合规不可协商

法院一贯认为,即判前扣押令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救济手段,要求严格遵守法定要求。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完美,但第3条的每项实质要求都必须得到满足。宣誓书必须准确陈述索赔、金额和折扣。重要文件应作为证据提交。在起草阶段偷工减料会造成漏洞,有经验的被告会在撤销申请中加以利用。

何时应当选择即判前扣押令?

即判前扣押令在特定情形下最为有效:原告有明确的、可量化的债务或确定金额索赔;原告掌握被告银行开户的可靠信息;担心被告可能在判决前转移资产;原告希望在不承担Mareva禁令的费用和风险(且无需损害赔偿承诺)的情况下保全资金。

常见场景包括未偿还的贷款、被拒付的支票、已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未付发票、已终止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以及已解除交易项下的应退款项。

如果索赔金额未确定、被告资产不是第三方所欠债务的形式(例如关注的是不动产),或原告需要更广泛的资产冻结救济,则Mareva禁令或其他救济手段可能更为适当。

结论

即判前扣押令是卡诗省最具特色和最强大的诉讼工具之一。它允许债权人在任何法庭听证之前、在被告被送达之前、在获得任何判决之前,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和其他资金。加拿大没有其他省份提供这一救济手段。

但其强大力量伴随着限制。它仅适用于债务或确定金额索赔。支持宣誓书必须以精确和坦诚的态度起草,严格遵守COEA的要求。即使未计入少量抵销或抵免也可能导致整个命令被撤销。而且,这一救济手段仅在原告知道被告资金所在并在被告有理由转移资金之前行动时才有效。

对于拥有明确债务索赔和可靠银行信息的原告,即判前扣押令提供了一种快速、经济、低风险的方法,在诉讼开始时即可保全资金。对于发现账户突然被冻结的被告,必须迅速行动,获取法律建议,并评估是否可以基于技术或衡平法理由对命令提出质疑。

无论哪种情况,利害关系重大,容错空间很小。这是一个尽早获得专业法律建议能产生实质性差异的领域。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目的,不构成法律建议。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法律可能在本文写作后已发生变化。如果您正在考虑申请即判前扣押令或已收到此类命令,应咨询合格律师以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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